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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雕塑協會

鎖定
成都市雕塑協會成立於2012年4月9日。 名譽會長趙樹同, 會長兼法人代表戴樹新, 秘書長廖順強, 副會長徐洪彬,李莊馳,吳兵先
中文名
成都市雕塑協會
主管單位
成都市文化局
成立時間
2012年4月9日
法人代表
戴樹新

成都市雕塑協會主要成員

武海鷹,段禹農
成都市雕塑協會藝術委員會
成都市雕塑協會副秘書長 陳 亮
成都市雕塑協會理事
李先海 李 清 王 俊 李 宇 李崢嶸
成都市雕塑協會理事長單位
新華文軒傳媒集團

成都市雕塑協會重要事件

1、2012年2月,會長戴樹新向成都市政協提交了一篇論文《建設世界生態田園雕塑主題公園、提升成都城市文化形象》,四篇提案《關於進一步發展成都市錦江區三聖鄉江家菜地雕塑園區的提案》《關於在成都建“世界生態田園雕塑園”的提案》《關於在青白江城廂鎮打造民國風情一條街的提案》,兩份成都市雕塑建設管理方案:《成都市城市公共空間文態建設管理辦法》《成都市城市空間文態規劃控制》,成都市政協在2012年政協會上正式通過四篇提案立案。
成都市雕塑協會 成都市雕塑協會
2、2012年3月16日,成都市委宣傳部委派宣傳部副部長葉浪與成都市雕塑協會雕塑家對話,討論共同為提升成都城市文化建言獻策,會上雕塑家提出開展“美麗成都我來裝點”活動的想法,得到葉浪部長的肯定。參加會議的人員有武海鷹、徐洪彬、葉浪、戴樹新、廖順強、時金泉,文軒美術館董事長張達星,總經理蔡家駿。
成都市雕塑協會 成都市雕塑協會
3、2012年3月20日,成都市雕塑協會組織雕塑家開會,討論“美麗成都我來裝點”活動的相關細節。參會人員有,田野、吳兵先、陳金輝、廖順強、徐洪彬、羅強、王俊、伍海鷹、王東、時金泉、戴樹新、李宇、李莊馳
4、2012年3月,成都市雕塑協會與四川省雕塑協會聯合召開成都“雕塑季”活動。
5、2012年4月,成都市雕塑協會與文軒美術館聯合召開“西部荒野”當代美術作品展。
6、2013年3月,協會編輯內部刊物“成都雕塑家”(成都市雕塑協會會員內部期刊)2013第一期(草稿)主編:戴樹新

成都市雕塑協會交流期刊

成都雕塑家(成都市雕塑協會會員內部期刊)2013第一期。(草稿)主編:戴樹新

成都市雕塑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
團體名稱:成都市雕塑協會英文CHENGDU SCULP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團體是由成都市雕塑專業工作者和雕塑專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民主原則、平等協商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成都市雕塑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自覺遵守和維護國家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團結、組織全市各民族雕塑藝術工作者,繁榮雕塑創作,推動學術研究,促進對外交流,提高我市雕塑藝術水平;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藝術事業,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協會主管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文化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地點  成都市雕塑協會的辦公地點:成都市倒桑樹街7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雕塑創作組織和指導雕塑家從事國家重大題材的雕塑創作活動,鼓勵和引導雕塑家進行雕塑專業領域內的探索和創新,支持和參與城市雕塑、公共藝術項目的策劃與實施。
(二)理論研究積極開展對傳統雕塑、現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發展的研究,關注國內雕塑熱點和國際雕塑動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不同主題和不同形式的理論研究活動。
(三)會員業務培訓開展會員專業培訓和藝術推廣活動。積極發現和培養雕塑人才。
(四)專業展覽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各種學術性展覽,推力作,樹名人;積極參與國際有重要影響的展覽和交流活動,擴大國際聲望與學術影響。
(五)書刊編輯依照有關規定,辦好學會專業刊物,策劃、組織、出版有關專業著作。
(六)國際合作開展中外雕塑學術交流,向世界介紹成都雕塑藝術,弘揚中華文化。
(七)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雕塑藝術領域內的信息諮詢服務,為社會提供雕塑建設、作品展覽及相關雕塑活動的指導與諮詢。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類型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成都市雕塑協會的個人和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成都市雕塑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得影響;
(四)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1、申請人獨立創作的雕塑作品參加成都市美術展覽二次以上者,或雖不足二次,但其中一次獲獎者;
2、申請人作品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並有較大影響者;
3、申請人作品被國家級美術機構收藏並有較大影響者;
4、申請人作品參加重大國際展覽和比賽獲得好評者;
5、從事美術史和美術理論研究工作,有架上雕塑、城市雕塑及公共藝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在國家級專業性報刊上多次發表影響較大、水平較高的學術論文者;
6、多年從事雕塑教育、雕塑管理、美術編輯,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者;
7、從事建築、園林、景觀設計等領域的工作對雕塑事業有突出貢獻和重要影響者。
(五)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雕塑藝術的創作、設計、教學、管理、製作單位或相關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兩名會員介紹推薦;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接受本團體藝術指導、業務培訓的權利;
(七)在本團體藝術刊物上發表作品、論文的權利;
(八)有關雕塑藝術行業內的業務諮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配合本團體工作,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違規處理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權力實施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權力期限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執行機構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八條一、 理事會的職權: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會的的職權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十九條 執行實施理事會、監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期限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團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本團體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及收取會費標準
(一)會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人每年會費為2000元整,會員單位每年會費為3000元,個體會員每人每年會費為300元,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6日在會員大會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