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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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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國際貿易術語 [1] 
中文名
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類    別
國際貿易術語
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1990,下稱《通則》),採用這種術語成交時,買方的基本義務是:①負擔合同規定的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運費、保險費除外);②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裝運單據,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③辦理在目的港的進口和收貨手續,繳納手續費。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各種證件和商業發票,負責租船訂艙,辦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事項;支付運費,並於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依據CIF術語的一般解釋,賣方應按照通常條件及慣常路(航)線,租用通常類型可供裝運合同貨物的船舶即可。因此,買方提出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和指定裝載某班輪船隻的要求,賣方有權拒絕。但在中國對外貿易實踐中,為了發展出口業務,考慮到某些國家的規定,如買方提出上述要求,也可考慮接受。CIF術語曾被譯作“到岸價”,這是一種誤解。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義務,並不保證把貨送到岸。賣方承擔的風險也只限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一旦越過船舷,風險概由買方承擔。CIF術語下的買賣合同屬於“裝運合同”,不屬於“到達合同”,因此以不用“到岸價”為宜。CIF術語中包括了保險因素,從賣方的責任講,他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辦理保險須明確險別,不同險別保險人承保的責任範圍不同,收取的保險費率也不相同。一般的做法是,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賣方按合同的規定辦理投保。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有關慣例來處理。按照《通則》對CIF的解釋,賣方只須投保最低的險別,但在買方要求並由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加保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等險種。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即按CIF的發票金額加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為慎重起見,通常都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