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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戰爭罪犯命令

鎖定
《懲處戰爭罪犯命令》,是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發布的文件。
中文名
懲處戰爭罪犯命令
發佈時間
1948年11月1日
發佈單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
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發布。主要內容是:①明確戰爭罪犯的條件。犯下列罪行之一者,皆以戰犯論罪:屠殺人民,搶掠人民財物或拆毀焚燒人民房屋者;施放毒氣者;殺害俘虜者;破壞武器彈藥者;破壞通信器材,燒燬一切文電案卷者;毀壞糧食、被服倉庫及其他軍用器材者;毀壞市政水電設備、工廠建築及各種機器者;毀壞海陸空交通工具及其設備者;毀壞銀行金庫者;毀壞文化古蹟者;毀壞一切公共資材及建築物者;空襲轟炸已解放的人民城市者。②對於罪大惡極的內戰禍首和一切殘害人民的戰爭罪犯,務必抓獲歸案,依法嚴辦。③一切戰犯,不問任何人,如能認清是非,幡然悔悟,出於真心實意,確有事實表現,有利於推進中國人民解放事業,有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者,准予取消戰犯罪名,給以寬大待遇。該命令發佈後,深得全國人民擁護。對於打擊和分化戰犯,推動解放戰爭的勝利進行,穩定新解放區的社會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