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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權力

鎖定
懲罰權力,指由於某種強大,或由於具有某種優勢地位,使其可向其他人施加種種致使人感到痛苦的懲罰性措施,諸如扣發工資或資金、批評、降職乃至開除等等,從而迫使別人按其意志行事的權力,也稱處罰權。 [1] 
中文名
懲罰權力
外文名
Punishing power

懲罰權力內容簡介

懲罰權力是通過權力使用方對目標方的懲處來發揮作用,權力使用方對目標方的懲處能力決定了懲罰權力的效果 [2]  ,這是一種依賴於對方的懼怕心理而形成的權力。在正式組織中,這是領導者通過精神、感情、物質上的脅迫,強制下屬服從的一種權力,是領導者對其下屬不服從所給予的一種強制性剝奪。下屬處於對不遵從上級意圖所可能產生的不利結果的恐懼,不得不順從上級的命令。 [1] 
應該注意的是,懲罰權力的使用,往往會引起下屬的憤恨、不滿甚至極端的報復行為,領導者在使用這種權力時應該慎重。 [1] 

懲罰權力福柯的懲罰權力

懲罰權力的符號化
在刑法改革中,契約論是一種重要的理由。罪犯被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契約,成為整個社會的公敵。因此,“懲罰權已經從君主的報復轉為保衞社會了。”但是並非民眾都同意對罪犯實施無節制的懲罰,這實際是另一種向至上權力的迴歸。因此,有必要給懲罰進行必要的限制。 [3] 
懲罰的適度原則首先是作為一種“心靈話語”表達出來。人性被重新提出,這顯然是受到啓蒙思想的影響。該話語的背後,則是一種對“調控權力的後果”的考量,必須用“經濟”來衡量懲罰的成本與收益,“人道”只是該算計的“一個體面的名稱”。 [3] 
懲罰的落腳點究竟是過去——犯罪所造成的結果,還是未來——日常違法活動增加的可能性。這一點很快達成共識:“人們需要考慮的不是過去的罪行,而是未來的混亂。人們所要達到的效果應該是使作惡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願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因此,懲罰應該是一種製造效果的藝術。人們不應用大量的刑罰來對付大量的犯罪,而應該按照犯罪的效果和刑罰的效果來使這兩個系列相互對應。沒有任何後繼者的犯罪是無須懲罰的。”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