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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鎖定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簡稱《十九信條》),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佈。清政府為了挽救因為辛亥革命造成的時局動亂,在3天之內倉促制定。《十九信條》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讓步,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隻字未提。 [3] 
中文名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外文名
Nineteen important tenets of the Constitution
頒佈時間
1911年11月3日
頒佈機構
清政府

目錄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始末

1906年,清廷宣佈“仿行憲政”,以日本為取法對象,在制憲方面,堅持欽定的制憲方法,以便鞏固君權。繼1908年頒佈《欽定憲法大綱》之後,清廷又於1910年底派遣溥倫載澤為制憲大臣,負責起草欽定憲法。隨後,溥倫和載澤在1911年3月奏派陳邦瑞李家駒汪榮寶三人為協同纂擬憲法人員,並於7月初正式開始纂擬,到9月底,已由汪榮寶和李家駒執筆起草好了憲法條文。正在分批進呈給攝政王載灃“欽定”的時候,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拉開辛亥革命的序幕。受辛亥革命的衝擊,他們的制憲工作被迫停止。
10月27日,發生灤州兵諫,由駐紮在灤州的第二鎮統制張紹曾領銜,與該鎮兩個協統伍祥楨、潘矩楹以及護理第三鎮統制盧永祥、第二混成協統領藍天蔚聯署的奏摺中提出的改革政治的主張,共計十二條。其中在制憲方面,明確提出要“以英國之君主憲章為準的”,“憲法由國會起草議決,以君主名義宣佈,但君主不得否決之”。若照此辦理,制憲方式不啻由欽定突變為民定。對此,清廷未能及時做出答覆。於是,兩天之後(29日),資政院收到了張紹曾等人的一封電報,對清廷尚未對其27日的“奏報”做出反應非常惱火,態度強硬地宣稱,其所提政綱十二條“實為現在扶危定傾之不二法門,自謂一字不可增減”,要資政院“迅予提案質問政府,從速解決”。30日,清廷頒發上諭,授予資政院“協贊”憲法之權。但是,這仍然不是對灤州軍人的要求的迴應,而是對資政院的迴應。原來,資政院在29日遞交了一份奏摺,説憲法是“君民共守之信條”,要求給予該院“協贊”憲法之權。於是,清廷在次日頒發上諭,對此表示認可,並命“溥倫等敬遵《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慎審議,候朕欽定頒佈”。這一上諭,雖然賦予了資政院“協贊”憲法的權力,制憲方式由欽定轉向了協定,但是,要求憲法依然按照《欽定憲法大綱》起草,資政院“協贊”之後,仍然要由君主欽定,可知清廷至此還在幻想着憲法可以“鞏固君權”。
資政院奉到以上諭旨之後,於10月31日給灤州軍人發了一通電報,説自己奏請的協贊憲法以及組織責任內閣、特赦黨人等均被朝廷諭允,這些都與軍人所提的“政綱”吻合。談到制憲,資政院説該院已經議決,將來制憲要“採用英國君主立憲主義,用成文法規定”,目前資政院正在做的是“擬具重要信條”。資政院此處所説的制憲方案,與張紹曾等人的“政綱”比較接近。但是,這只是資政院的一面之詞,清廷迄未肯定他們的制憲主張。因此,軍人繼續向清廷討要説法,於11月1日致電軍諮府,請其代奏。電報對清廷在10月30日諭旨中所談的制憲方案明確予以反對,要求“取消憲法大綱,由議院制定”。在電報末尾,還加上了一句“荷戈西望,不勝惶恐待命之至”。溥倫和載澤注意到了這一句話,這句話很有殺傷力,使他們意識到,再不滿足灤州軍人的要求,大局將無法收拾。
11月1日,資政院開了一次秘密會,並邀請內閣總理大臣奕劻、協理大臣徐世昌等人蔘加。在這次會議上,議員們強調“憲法應採用英國君主立憲主義,仍用成文法規定之”,即放棄日本式立憲,採用英國式立憲,此中包含了否定30日清廷所頒佈的制憲方案的意思。議員們成功地獲得了奕劻的同情,使他表示願意將此主張“代為上達”。11月2日,資政院議員成功説服溥倫和載澤,使他們應允去做攝政王載灃的工作。也就是説,資政院議員已經為打破仿日立憲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同日,清廷頒發上諭,宣佈“所有大清帝國憲法,均著交資政院起草,奏請裁奪施行”,再無欽定字樣,欽定製憲的局面終於被打破。
11月3日,資政院就上奏《十九信條》,當即奉旨諭允。雖然資政院在上奏的時候宣稱該院是在11月2日獲得制憲權之後動手起草的信條,但從汪榮寶日記和資政院10月31日的電報來看,該院在獲得制憲權之前已經着手,並且起草好了信條,起草者為陳敬第、汪榮寶、籍忠寅等資政院議員。十九信條起草好之後,當天議決。進入議決信條的議題之後,先由“起草員陳敬第報告起草大意”,然後由秘書長宣讀奏稿。其後,由議長宣讀條文,逐條表決。表決比較順利,唯獨表決第十四條的時候,發生了一點波折。王璟芳對這一條所規定的預算未經國會議決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一事表示反對,“以為於行政上實有不便”。他提出一個修正案,建議刪除“不得”二字。若如此,則關於這一問題的立法精神完全反轉過來了。他的主張遭到了易宗夔的反對,兩人“討論良久”。隨後,議長用起立表決的方式決定王璟芳的提議能否成為議題。結果,“起立者不滿三十人,不成為議題”。這時,王季烈又提出另一修正案,建議將這一條刪去。結果,也沒有得到認可,“亦不成為議題”。於是,這一條還是表決原案,“立者多數”。逐條表決之後,“仍將全案付表決”———即表決十九信條作為一份文件能否成立。結果,全場皆起立贊成。據統計,十九信條中有八條出自灤州兵諫所提條款,十條來自在京各政黨所提“關於憲法之條件”,只有第17條“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不知源自何處。
頒佈信條之後第5天,即11月8日,資政院有一項重要議程:選舉內閣總理大臣。關於這一選舉,《協和報》留下了一點細節。據悉,那是一場用無記名投票法進行的選舉,下午4點開始,4點過5分結束,投票結果如下:有效票87張,岑春煊得2票,黃興得2票,梁啓超得1票,錫良得1票,王人文得2票,那彥圖得1票,袁世凱得78票。袁世凱當選,11月13日入京準備組閣。11月26日,清廷舉行了將十九信條宣誓太廟的儀式。12月28日,清廷宣佈,因為十九信條未能達到預期的政治目的,決定召集臨時國會,解決中國將來是推行共和制還是君主制的問題。但臨時國會還沒來得及組織,袁世凱舊部的北洋將領就舉行兵諫,要求共和。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清朝滅亡。 [2]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條文

維宣統三年歲次辛亥十月乙未朔越六日,孝孫嗣皇帝臣溥儀年在沖齡,監國攝政王載灃攝行祀事,謹誓告於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神位前曰:
洪維我太祖高皇帝以來,列祖列宗,貽謀宏遠,垂三百年於茲矣。孝孫寅紹丕基,兢兢業業,仰承先朝立憲之大恉,力圖急進,朝夕籌謀。乃弗克負荷,用人行政,諸未得宜,以致上下暌隔,情意不孚。旬月之間,寰區俶擾,深懼我累聖相承之大業顛覆於地。憫予小子,罪曷克當?茲由資政院諸臣博採列邦君主最良之憲法,上體親貴不與政事之成規,先撰重大信條十九條,其餘未盡事宜,一併歸入憲法,迅速編纂,並速開國會,以符立憲政體,審察情勢,已允施行,用敢矢言於我列祖列宗之前。繼自今藐藐之躬,振振之族,當與內外臣工軍民人等,普同遵守。子孫萬世,罔敢或渝,以紓九廟在天之憂,而慰率土蒼天之望。惟我祖宗,實式臨之,所有重大信條,開列於後,謹誓。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佈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佈之
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