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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委員會

鎖定
憲法委員會,根據1958年法國憲法設立的機構。委員會成員9名,任期9年,不得連任。成員每3年改任三分之一,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各任命1人。已卸任總統為憲法委員會當然委員,任期終身。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政府部長等職。主要職權包括:監督總統選舉的合法性,審理總統選舉爭議並宣佈投票結果,裁定議會兩院議員選舉爭議,監督公民投票的進行並宣佈其結果;裁決議會兩院之間、政府與議會之間的爭議;審查法律的合憲性:各項組織法在公佈前、議會兩院的議事規程在實施前,分別由總理、兩院議長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普通法律在公佈前,總統、總理、兩院議長、60名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參議員,均可提請憲法委員會審查。2008年憲法修正案明確授予了憲法委員會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的申請審查已生效的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與自由的權力,經憲法委員會宣告違憲的法律應予廢止。這一修正案被視為憲法委員會向憲法法院轉變的重要一步。 [1] 
中文名
憲法委員會
設立時間
1958年
憲法委員會的裁決秘密進行,不得上訴;被憲法委員會宣佈違憲的法律、規章,不得公佈實施;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一切公共權力機構、一切行政和司法機關均具有約束力。此外,總統在國家受到嚴重威脅採取非常措施時,須徵詢憲法委員會的意見。憲法委員會最初的設計只是一個監督議會、防止議會體制超越界限的補充性的政治機構,但從1971年7月16日的“結社自由案”開始,憲法委員會開創了從實體上對法律是否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進行審查的先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