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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愛會

鎖定
慈愛會是,由各界賦有愛心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慈愛會
外文名
Love will
類    型
慈愛會

慈愛會機構介紹

性 質第一條協會名稱:慈愛會。英文名稱:Love will。
第二條協會性質:慈愛會是由各界賦有愛心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本團體是純慈善機構。濟貧救難、辦教育、維法紀、興公益為根本任務。在奉獻愛心中生存成長着。
第三條協會宗旨:集合眾人的善心與力量,濟貧救難。
第四條協會理念:用我們的善良去感染你,用我們的愛心去幫助你,用我們的行動去帶動你,用我們的力量去提高志願精神。
第五條慈愛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基本原則第六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愛護公物,珍惜資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第七條慈愛會立足慈愛本質,發揚慈善道德精神,用愛心來温暖社會,用行動温暖人間,堅定始終利民,忠誠為人民服務的觀念。
第八條以“八心八德”為自身道德修養,以“八榮八恥”為指導思想。立志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而奮鬥終身。做到“見人飢如己餓,見人過如己誤”。忠誠為人民服務的觀念。
第九條倡導科學主義、民主主義、英模主義。以身作則,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獻愛心形象,並帶動大家共同創建和諧友愛的温馨大家園,把我們的愛心播撒到每個貧困角落。以優秀的志願者形象在社會立足,並推動全民志願。
業務範圍第十條 教育助學。針對貧困地區的優秀學子進行一對一助學,幫其完成學業。創辦慈愛技術學校;每年定期組織大學生到貧困地區進行短期的教育、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籌集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羣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第十二條啓動“全民志願”,目的是讓大家都做一名志願者,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好人。提高每個人的道德素質,從而來提高國民素質共建和諧社會。
第十三條組織慈善交流。開展同境內外、國內外慈善團體和友好人士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開設“廣泛傳統道德文化”項目。針對全國各地小學生,有專人授課指導。通過學習來提高對傳統文化的認識和道德素質的提高。
第十五條開展公益項目。提高全民志願,促進和諧社會,立志做到“富濟貧,貧進步。”的效果。

慈愛會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慈愛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條慈愛會設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財務部、助學部、紀檢部、組織部、外聯部和檔案部。
第十八條慈愛會最高權利機構是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大會)其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執行機構的負責人。
(3)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管理情況。
(4)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志願者(或志願者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志願者(或志願者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比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志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
(1)執行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
(4) 向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志願者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可適當調整;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慈愛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品德端正、勇於奉獻、熱心慈善公益事業;
第二十五條慈愛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慈愛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0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2/3以上的志願者(或志願者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慈愛會會長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檢查下達任務的完成情況;
(4)代表慈愛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5)統籌全局。
第二十八條慈愛會副會長職權:
協助會長處理各種問題;  督促完成會議決議和相關任務;主持並協調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會長不在時,可代行會長職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慈愛會秘書長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執行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由志願者代表提出,理事會審核,最後由志願者代表大會進行投票表決。
第三十一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選舉及罷免由志願者大會投票表決。

慈愛會慈愛會會員

第三十二條慈愛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慈愛會的會員都稱之為“志願者”。
第三十三條志願者的申請條件:
(1)有愛心,熱心公益,扶貧濟危,見義勇為,善待他人,樂於助人,具備“八榮八恥”精神;
(2)擁護慈愛會的章程;
(3)在慈愛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不得以志願者名義涉及經商、宗教和違法行為。若發現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 繳納會費;每年36.5元(每天一角錢,每天一份愛心)。
第三十四條志願者申請程序:  提交志願者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審核期為三十個工作日,期間志願者要做到以上各項要求,並以書面(照片)形式在審核期間反饋到本會網站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志願者證。
第三十五條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3)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活動的必備條件和必要保障;
(4)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5)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6)對慈愛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三十六條慈愛會的任何機構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志願者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志願者的義務:
(1)執行慈愛會的決議;
(2)維護慈愛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慈愛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慈愛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每名已註冊志願者每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不少於60小時;
(7)自覺抵制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志願者退會應書面通知慈愛會,並交回志願者證。志願者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慈愛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九條志願者的管理:
(1)建立健全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
(2)志願者進行志願活動時必須佩戴統一的標誌。
(3)定期組織志願者進行科學教育學習、宣誓。
(4)志願者誓詞: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5)志願者在履行志願服務時,對服務對象產生不良影響的,其所有責任由該志願者承擔。
(6)若服務對象對志願者產生不好影響的,慈愛會應當支持受害的志願者向服務對象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獎勵制度:志願者在服務滿三年後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將頒發相應證書及紀念品。
第四十一條處罰制度:
(1)志願者違反本會章程,情節嚴重的,理事會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志願者資格,予以除名。
(2)對有違法行為的志願者,移交相關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慈愛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社會上的捐增和贊助;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慈愛會會費標準:每個月為3元人民幣,每年繳納一次。慈愛會所有志願者不分等級統一標準。即頒發志願者證之日起。
第四十四條 慈愛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慈愛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慈愛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慈愛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網站和慈愛會專項書刊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慈愛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慈愛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慈愛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募捐物資的來源及管理
第五十一條來源:
社會上愛心人士的捐助,通過募捐活動捐贈以及自主捐贈。
第五十二條管理:
(1)由檔案部將所收物資及捐贈人資料進行詳細記載。
(2)按規定發放,若有其他地方需要捐助須經理事會批准同意。
(3)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募捐物資。
(4)充分利用物資,做到物盡其能。
(5)在定向捐贈情況下,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發放。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對慈愛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慈愛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慈愛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慈愛會終止動議須經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慈愛會終止前,須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慈愛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慈愛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慈愛會志願者大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