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慄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鎖定
慄智,男,漢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12月參加工作,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6年11月18日,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中文名
慄智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利辛
出生日期
1950年11月
畢業院校
新疆大學

慄智人物履歷

1969.12-1974.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警備區消防營文書
1974.07-1974.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糧食局門市部工人
1974.10-1977.10南充師範學院生物系生物專業學習
1977.10-198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原料科幹部
1985.04-1987.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銷售科副科長
1987.02-1990.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協辦幹部、服務公司副經理
1990.02-1993.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原料基地開發公司酒花科科長、經理助理
1993.02-1996.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供銷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間:1995.09-1996.07在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6.10-199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997.12-2000.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書記、副廳長(其間:1998.09-2000.07在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2000.03-2000.07在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2000.07-2001.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副書記
2001.01-2001.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1.03-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五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5.01-200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5.04-2006.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6.11-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書記,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1] 
2008.01—2013.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至2013年0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書記、烏魯木齊市委書記(至2009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至2009年) [2-3]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4] 

慄智人物事件

慄智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慄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5] 

慄智開除黨籍

2015年7月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成員慄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慄智嚴重違反紀律,檔案造假,向組織隱瞞本人真實年齡;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鉅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轉移、藏匿贓款贓物。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慄智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慄智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 

慄智立案偵查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慄智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7] 
2015年9月21日,被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8] 

慄智提起公訴

2016年4月14日, 據最高檢官網消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慄智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西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慄智利用其擔任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烏昌黨委書記、中共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慄智開庭審理

2016年6月23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慄智受賄一案。
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慄智利用其擔任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烏昌黨委書記、中共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晉升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19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慄智的刑事責任。
慄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此案擇期宣判。 [10] 

慄智公開宣判

2016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慄智受賄案,對被告人慄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慄智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慄智在擔任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烏昌黨委書記、中共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319.532694萬元。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慄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慄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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