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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自治運動

鎖定
愛爾蘭自治運動,19世紀後期爭取愛爾蘭在英帝國內部實行自治的運動。 [1] 
中文名
愛爾蘭自治運動
所屬年代
19世紀後期
歷史沿革
1870年,英國議會愛爾蘭自治派黨議員領袖、新教律師艾薩克·巴特建立自治協會,要求成立愛爾蘭議會,實行愛爾蘭自治。1873年協會更名為自治同盟。
1878年,愛爾蘭民族主義者C.S.巴涅爾接替巴特成為愛爾蘭自治派黨議員領袖,1879年當選愛爾蘭全國土地同盟主席。巴涅爾想利用農民運動達到自治目的。在議會內,他採用妨礙議事的辦法吸引人們關注愛爾蘭事務;在議會外,他鼓動農民抵制地主奪佃,以維護因付不起地租而被逐出家園的佃農利益。農民拒交地租,拒絕為地主做事,針對地主的恐怖活動日趨活躍。面對這一嚴峻局面,英國W.E.格萊斯頓自由黨政府於1881年通過新的愛爾蘭土地法,對農民作出讓步,但是巴涅爾等人並不滿足,仍繼續鬥爭。同年10月,政府逮捕巴涅爾、達維特等土地同盟領導人。自由黨政府內部出現分歧,格萊斯頓派貿易大臣約瑟夫·張伯倫同巴涅爾談判,巴涅爾承諾停止暴力行動,政府同意再調整1881年土地法,雙方達成妥協。
1882年5月巴涅爾出獄,將土地同盟改組為愛爾蘭民族同盟,把愛爾蘭自治定為鬥爭首要目標,並以議會鬥爭為主要鬥爭手段。
1886年4月8日,格萊斯頓第3任內閣首次向下院提出愛爾蘭自治法案,未獲通過。
1891年10月巴涅爾去世,自治運動告一段落。
1893年2月格萊斯頓第4任內閣向議會提出第2個自治法案,又遭上院否決。此後直至1912年,自由黨阿斯奎斯內閣又向議會提出第3個愛爾蘭自治法案。據此法案,愛爾蘭的權力交兩院制議會;愛議會無權處理宣戰、媾和、對外關係、徵收新税等問題;英議會有權撤銷愛議會通過的任何法律;行政權仍操縱在英國總督手中。至1914年夏,法案才獲通過。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這部法律的實施被延擱到了大戰以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