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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伯福制

鎖定
愛爾伯福制是一種對社會救濟事務進行管理的制度,因起於德國愛爾伯福市而聞名。它於1852年開始實施,它將愛爾伯福市按約300居民為一段(其中貧民不得超過4人),劃分為564段,每14段為一個賑濟區,各區聯合組成有9名委員的中央委員會,形成三級管理體制。段為基層組織,每段設一名賑濟員,統管全段的濟貧工作。
凡貧民求助者皆須與賑濟員接洽,賑濟員調查實情後按其需要予以補助,並在兩星期後對接受補助者的情況予以追蹤調查。為不使貧民養成依賴心理,賑濟款必須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標準發放。同時賑濟員還須辦理段內有關預防貧窮的工作,如介紹職業、訓練與管理遊民等。全市每14段為一區,每區設監察員1人,負責領導區內各段賑濟員的工作並向中央委員會彙報。中央委員會是全市總的賑濟機關,全面負責管理院內院外的各救濟事項,每星期開一次會。
中文名
愛爾伯福制
含    義
對社會救濟事務進行管理的制度
起    於
德國愛爾伯福市
開始實施
1852年

愛爾伯福制管理模式

賑濟員還負責辦理有關預防貧窮的工作。賑濟員是志願工作者,由政府委派地方熱心人士擔任。區為中層組織,每區設一名監察員,領導區內各段賑濟員,並由區內14段聯合組成賑濟委員會,定期開會,由監察員任會議主席,討論全區濟貧工作,並形成報告或提交給上級組織。中央委員會是全市濟貧工作的最高管理機構,管理全市的濟貧所、醫院及院外救濟事項,也定期開會。

愛爾伯福制主要特點

(1)行政權力集中,監督嚴密,容易做到指揮靈活,因此行政效率較高;
(2)賑濟人員由地方人士義務充任,並且可以連任,因而可以節省經費,提倡志願服務精神,並且有利於積累經驗;
(3)賑濟員管理的區域不大,貧民的人數也不多,因此可以做到照顧較為周到。經常性開會,也有助於蒐集信息,瞭解全局;
(4)濟貧工作不僅注重消極的救助,而且還扶助貧民自主與自立;
(5)賑濟員在接受受助者申請和實施救助之前,都必須作家庭訪問調查,有詳細的記錄,經常開會討論問題,這些做法雖然都是社會個案工作的做法,但是在城市內,通過分段和分區,由志願人員負責解決社區問題,這也很符合社區社會工作的精神與做法。

愛爾伯福制社會價值

愛爾伯福制在濟貧事務管理方面為後來的社會工作者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它通過建立有效的三級工作組織,上下配合,使濟貧工作既深入細緻又靈活有效;它通過定期召開會議,使上下得以溝通,能及時解決問題,及時計劃、檢討與改善工作;賑濟員由本地區志願者義務擔任,熟悉情況,且負責區域較小,易於開展工作,又可倡導服務精神,事半而功倍。此外,該制度對受助者狀況進行深入細緻調查並予記錄的做法,為現代社會個案工作方法的產生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