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惡意談判

鎖定
惡意談判指在《合同法》上,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被稱為惡意談判。其行為是指行為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磋商只是個藉口,其目的是為了損害對方或他人利益。
中文名
惡意談判
外文名
negoriations in bad faith
典型行為
假借訂立合同
相關法規
《合同法》
定義
《合同法》上,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被稱為惡意談判,是指行為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磋商只是個藉口,其目的是為了損害對方或他人利益。惡意談判是一種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性,屬於締約過失行為的一種情形,損害的是相對方的合理信賴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指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除此以外,惡意談判還包括一方當事人有意或由於疏忽使對方當事人對所談合同性質或條款產生誤解,或通過歪曲事實,隱瞞反應當事人或合同本意的應予披露的事實,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
按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因此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惡意談判在大陸法系的合同法理論中屬於締約過失的一種典型表現形態,凡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惡意談判,即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42條規定: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談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