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4年5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2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6200余人。 [3]
2025年3月8日,《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显示,常态化参与治理欠薪工作,起诉恶意欠薪犯罪1140人。 [4]
- 中文名
- 恶意欠薪 [1]
- 定 义
- 企业或者雇主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 类 型
- 经济术语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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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建筑行业的装修企业,聘请员工或工人装修一个酒店,酒店装修完了,酒店(很多酒店投资者资金不足,只有100元钱却想做300元的事情,钻司法的漏洞,立项之初就想好了要拖欠装修公司和设备商的款项)借各种理由或原因拒绝支付装修企业的工程款,造成装修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巩谅料工资等脚体棕。
据几和调查,200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达2.59万宗,其中恶性欠薪主要表现为: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蒸询元或者责任人逃匿;企业府轿屑嚷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恶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损害常常比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1]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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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具有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侵害了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2、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
诚实信用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事人对信用的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往来将无法进行。在市场条件下,只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劳资双方的关系才能得以维系。劳动者提供劳务,获取薪酬;资方支付薪酬,获取劳务。但是,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还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使劳资双方产生信用危机,造成双方的对立,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中国,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是一个长期的现象,用工单位就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欠薪;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付出艰辛劳动,最容易受到恶意欠薪的伤害。当前,恶意欠薪所侵害的是群体性的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加剧贫富差距,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讨薪,还常常发生上访、堵路,甚至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流血事件。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因讨薪不成,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经济法等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 [1]
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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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逃跑、藏匿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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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2023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欠薪治理,发布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起诉1082人,追索欠薪3.8亿元。对权益受损但因经济困难或法律知识欠缺,无力起诉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支持提起民事诉讼7.7万件,同比上升16.8%,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 [2]。
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指导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做深做实治理欠薪相关工作。2020—2024年5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2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6200余人。 [3]
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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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8日,《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显示,常态化参与治理欠薪工作,起诉恶意欠薪犯罪1140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