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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來縣公安局

鎖定
惠來縣公安局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公安局,為惠來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惠來縣公安局
地    點
惠來縣
類    型
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類別
公安局

惠來縣公安局職責調整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佈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惠來縣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公安規範性文件、規章;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落實。
(二)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廳、市公安局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三)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
(四)組織、指導對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對全縣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偵查、處置,必要時直接偵查、處置;負責偵辦經濟犯罪案件。
(五)指導、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外國人在惠來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處理交通事故。
(七)負責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治安事件和羣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證工作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八)負責指導、監督、協調邊防、消防工作。
(九)負責保安行業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廣東省保安服務條例》的實施。
(十)組織實施對來惠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市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衞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偵察建設;為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
(十二)負責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和偵辦工作,防範、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四)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和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監所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負責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檢查、督促下一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和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指導全縣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六)指導林業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廳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設置
(一)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副科級,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彙總和研製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指揮中心下設4個股,均為正股級建制。 [1] 
(1)綜合股
組織、指導公安調研工作;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公文,起草綜合性、指導性的文件、報告,領導講話稿,總結基層工作經驗做法;負責局公安業務數字統計、制訂工作計劃;負責機要、保密、檔案、打印、文書等工作。
(2)指揮股
負責收集全縣治安動態信息,受理羣眾報警、求助、諮詢和警務投訴、指揮調度、出警處置警情;救助羣眾,協助局領導處置突發性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做好警情的上傳下達;編寫每日公安要情;負責GPS接處警等工作。
(3)宣傳股
負責對外宣傳,做好電視、廣播、網上宣傳,協調公安報刊發行等宣傳事宜。
(4)通訊股
規劃、組織實施公安部門通訊;指導、管理公安部門通訊工作,負責公安機要通訊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衞大隊(副科級)
負責國內安全保衞、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負責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國內安全保衞大隊下設3箇中隊,均為正股級建制。
(1)一中隊
負責掌握政治偵查情況,掌握、分析、研究敵情和社會政治動向;組織偵查、處置公安業務範圍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發現、證實和揭露間諜、特務等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破壞活動。
(2)二中隊
查處、打擊取締反動會道門和非法組織、非法刊物的活動以及入境恐怖分子、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和以宗教為掩護的犯罪活動;防範、取締、打擊和處理邪教非法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3)網監中隊
負責縣公安局信息系統建設和計算機業務;主管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計算機犯罪活動,防範計算機信息泄密、計算機病毒及其他災害事故的發生。 [1] 
3、刑事偵查大隊(副科級)
負責刑事偵查、禁毒及刑事特情隊伍建設,使用收集、統計建檔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刑事偵查大隊下設2個股、6箇中隊,均為正股級建制。
(1)綜合股
負責本大隊的文秘、政治思想、行政後勤工作。
(2)一中隊
負責對涉槍、爆炸、人質等各類暴力案件,殺人、放火、盜竊機動車等各類特大案件的偵查指導,負責處置緊急情況、解救人質、抓捕重要罪犯等工作,負責對有組織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對非涉税走私案件的偵查指導,並負責對東片區域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3)二中隊
負責對涉槍、爆炸、人質等各類暴力案件,殺人、放火、盜竊機動車等各類特大案件的偵查指導,負責處置緊急情況、解救人質、抓捕重要罪犯等工作,負責對有組織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對非涉税走私案件的偵查指導,並負責對中片區域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4)三中隊
負責對涉槍、爆炸、人質等各類暴力案件,殺人、放火、盜竊機動車等各類特大案件的偵查指導,負責處置緊急情況、解救人質、抓捕重要罪犯等工作,負責對有組織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對非涉税走私案件的偵查指導,並負責對西片區域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緝毒中隊
負責偵辦全縣的毒品犯罪案件,負責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和對易製毒化學物品的管制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禁吸、禁種毒品工作,掌握全縣毒品犯罪案件及吸毒、戒毒人員情況並提出相應對策。
(6)刑事技術中隊
規劃、指導、負責刑事技術建設;承擔縣內刑事案件痕跡、物品的提取、檢驗和鑑定。
(7)刑事案件指導協調股
負責、指導刑事案件審理工作,協調審理刑事案件或跨省、市、縣的重大案件,辦理案件審結、呈捕、執行、追捕等工作。
(8)情報中隊
收集、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報信息,掌握刑事偵查工作情況。 [1] 
4、交通警察大隊(副科級)
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下設5個股、7箇中隊,均為正股級建制。
(1)政秘股
按管理權限負責大隊的人事、組織、紀檢、監察、信訪、福利、隊伍建設、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起草大隊綜合性文件、工作計劃和總結;做好文書收發和保密工作;負責警服、警用器材裝備、交通工具、基建、房產、國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日常行政事務及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2)交通管理股
負責、指導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上報審批,以及對交通事故處理、責任上報重新認定和傷殘重新評定,負責道路交通護衞,負責對縣區機動車駕駛員的年度審驗工作。負責交通事故接處警,指令、調度、處理全縣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阻塞,負責突發事件處置、交通保障預案制訂和警力調動工作;做好交通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綜合上報工作。
(3)車輛管理股
負責對各種機動車的審核、上報、入户、過户、發牌、發證、年度檢測、審驗等工作;負責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術科考試、超期年審復考、發證和換證工作;負責對各種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檔案管理工作。
(4)科技設施股
負責大隊通訊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負責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的優化和系統硬件設備管理、維修保養和軟件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指導大隊所屬各部門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工作;負責全縣道路交通設施的規劃、設置、維護和管理工作。
(5)法制宣傳股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省、市、縣有關道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向廣大人民羣眾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負責定期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制訂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負責大隊對外宣傳和交通安全刊物的製作、徵訂工作;協助縣公安局法制室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複議和應訴工作。 [1] 
(6)機動巡邏中隊
負責全縣境內交通要道的機動巡邏,查處巡邏中發現的案件,擬定防暴和處置突發性事件方案。
(7)惠城中隊
負責惠城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秩序管理、糾正和處理違章案件;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打擊車匪路霸,打擊取締無牌無證車輛。
(8)葵潭中隊
負責廣汕公路及葵潭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秩序管理、糾正和處理違章案件;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打擊車匪路霸,打擊取締無牌無證車輛。
(9)仙庵中隊
負責東片轄區路段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治安秩序管理、糾正和處理違章案件;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打擊車匪路霸,打擊取締無牌無證車輛。
(10)隆江中隊
負責隆江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秩序管理、糾正和處理違章案件;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打擊車匪路霸,打擊取締無牌無證車輛。
(11)偵查中隊
偵查中隊業務上接受刑偵、治安部門指導。負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查和追逃工作;根據交警查扣假牌套牌車和假證所獲取的線索,對專門從事鑿改機動車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碼、製造和銷售假牌假證、為他人機動車提供套牌等犯罪案件立案偵察;協助刑偵、治安部門發現、堵截、查緝公路上的車匪路霸和其他現行犯罪分子及逃犯;調查處理羣眾來信來訪反映交通肇事逃逸和假牌套牌等問題;負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其他交通犯罪案件的統計上報和對策研究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辦案工作任務。
(12)考訓中隊
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技術培訓和考試工作。
5、治安管理大隊(副科級)
負責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治安管理大隊下設6箇中隊,均為正股級建制。
(1)治安管理一中隊
負責大隊文秘工作;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治安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做好治安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綜合分析工作。
(2)治安管理二中隊
實施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 [1] 
(3)户籍管理中隊
指導、查處違反户口、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案件;指導常住、流動人口管理;提供人口統計資料;指導、監督受理身份證工作和製作臨時身份證,發放户口證件等;規劃、指導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
(4)警衞中隊
負責來惠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及省市黨政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衞工作;負責縣領導的集體活動、在惠召開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衞工作。
(5)基層中隊
指導基層治保會以及羣防羣治隊伍的建設。
(6)特營民爆中隊
負責對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6、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副科級)
負責維護社會主要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負責偵查各類經濟案件和相關業務工作,下設2箇中隊。
(1)綜合中隊
負責大隊的文秘、資料、檔案、政治思想、後勤保障工作;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負責對全縣經濟民警的管理工作。
(2)偵查中隊
負責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對危害税收管理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7、巡邏警察大隊(副科級,加掛特警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巡邏警衞工作,參與處置全縣各類大型的糾紛、械鬥、上訪、請願、鬧事等突發事件;負責大型羣眾活動的安全保衞工作,協助參與各類事件的緝捕追逃行動。巡邏警察大隊下設1個股、5箇中隊,均為正股級建制。
(1)綜合股
負責擬訂大隊的綜合性文件、工作計劃、總結;做好文件收發,資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財務、武器、警械、通訊器材、交通工具管理;組織隊伍的業務培訓,監督、檢查、考核各警區巡警勤務情況的警容風紀,協助大隊領導組織指揮反暴和處置突發事件等。 [1] 
(2)一中隊
負責東片區域巡邏,及時發現、制止、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接受羣眾報警,及時救援遇難羣眾,扶危濟困、服務羣眾。
(3)二中隊
負責中片區域巡邏,及時發現、制止、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接受羣眾報警,及時救援遇難羣眾,扶危濟困、服務羣眾。
(4)三中隊
負責西片區域巡邏,及時發現、制止、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接受羣眾報警,及時救援遇難羣眾,扶危濟困、服務羣眾。
(5)特勤一中隊
負責反恐、防暴和處置各類羣體性事件和各種突發性事件。維護社會的動態治安秩序;參與大型羣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衞工作。
(6)特勤二中隊
負責反恐、防暴和處置各類羣體性事件和各種突發性事件。負責特定區域的巡邏控制工作,維護社會的動態治安秩序;參與大型羣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衞工作。
8、出入境管理大隊(副科級)
負責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信息情報;指導和承辦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台探親、旅遊、定居的上報審批管理工作,下設2箇中隊。
(1)綜合中隊
負責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信息情報;研究國外移民法規和國內外移民動態;指導和承辦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台探親、旅遊、留學、定居的申報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審核上報港澳台同胞出入境。
(2)外管中隊
承辦本縣外籍華人、華僑回國定居和台灣居民回內地定居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外國人入境管理工作。
(二)綜合管理機構
1、政治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公安政治工作。
負責公安隊伍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紀律、作風教育;負責公安局的幹部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公安機關的工資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公安機關機構編制,招收民警和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工作;負責公安機關幹部培訓、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及有關統計工作;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局民警警銜的申報、考核、授銜、晉升、更換、降低、取消、除銜等工作;負責公安隊伍的立功創模、警體工作;負責管理在職民警的崗位培訓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公安機關黨務、工青婦、計劃生育、擁軍優屬工作。 [1] 
2、法制室(副科級)
負責公安法制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公安執法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勞動教養案件的呈報工作和各種強制措施的使用、解除、延期工作;負責公安行政複議、訴訟工作。
負責管理本地區、本系統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來信來訪事宜;負責對羣眾來信來訪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答覆,從羣眾來信來訪中發現民警有違法違紀線索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向下屬單位交辦信訪事項並負責督促檢查;定期向有關黨政領導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彙報信訪工作;密切配合中心工作,及時向領導反饋信息。
指導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工作。
3、監督室(副科級,加掛審計股、督察隊牌子)
負責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予以立案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並進行復查、複議;審理經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處分事項;協助政工部門對民警進行法紀教育和作風紀律教育。
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負責對基層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現場督查。依照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作出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決定,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對需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提出建議、移送有關部門依規定辦理。
負責對各股、所、隊、室的財務收支以及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情況進行審計,提出審計結論和具體處理意見。
4、警務保障室(副科級)
管理公安業務經費及其他專項撥款;計劃、發放警服、警用器材裝備和交通工具;管理公安局的財務、基建、房產、國有固定資產;負責縣公安局車輛管理和局內司機交通安全教育;負責公安機關科技設施管理工作;負責縣公安局警務後勤保障工作。 [1] 
四、監管場所和派出機構
(一)監管場所
1、看守所(副科級)
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絕對保障監所安全,負責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留所服刑的犯人進行監管,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行兇、鬧事等行為。
2、拘留所(副科級,加掛行政拘役所牌子)
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絕對保障監所安全,負責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和審訊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留所服刑的犯人進行監管,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行兇、鬧事等行為,負責對判處拘役罪犯進行管理教育,強制勞動改造,做好對被處以治安拘留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3、強制戒毒所(副科級)
負責對全縣吸毒人員集中教育和強制性藥物治療,達到戒除毒癮的目的。
(二)派出機構
縣公安局設置惠城、城東、隆江、葵潭、周田、華湖、東隴、河林、溪西、鰲江、東港、東埔、葵峯13個派出所,均為副科級建制。
其職責是:經常向羣眾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道德風尚教育和“四防”宣傳教育,發動羣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秩序;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證;對旅店、刻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信託寄賣等行業進行治安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參加治安巡邏;保護犯罪現場,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協助上級公安機關查破重大刑事案件;查處治安案件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防治安災害事故;接受110指令和做好接處警工作。領導治安保衞委員會、治安聯防隊、義務消防隊等羣眾性的治安組織。以安全文明小區(村)為載體,搞好防範工作;加強流動人口、出租屋管理,通過管理和防範工作,為刑偵、經偵、政保等部門提供線索,協助開展破案工作,通過加強羣防羣治,及時抓獲現行犯罪嫌疑人,破獲現行犯罪案件。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集貿市場等保安組織、保安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建立、管理和指揮治安耳目;依法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和保外就醫罪犯以及採取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的監督、改造、教育;收集、反映違法犯罪活動情況及與社會治安有關的各種信息;負責其他與維護社會治安有關的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