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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遷原則
鎖定
- 中文名
- 情勢變遷原則
- 外文名
- rebus sie stantibus
- 時 期
- 合同有效成立後
- 原 因
- 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
- 結 果
- 允許變更合同內容
適用該原則的條件為:(1)鬚髮生了情事重大變更的事實,即法律行為據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了實質性變動。如物價暴漲、貨幣嚴重貶值、爆發戰爭等;(2)該變更須發生於法律行為成立後,債務關係消滅前;(3)該變更須基於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發生;(4)變更須是當事人行為時沒有預見並且不能預見的;(5)依立法宗旨,該變更發生後如仍維持原法律行為的效力則顯失公平。該原則的目的在於排除法律行為生效後因情事變更所生不公平結果,故變更原法律行為效力可為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給付,直至終止、解除原法律行為。各國立法對此採不同態度:有些於法律中明文加以確認,持肯定説:有些則未予規定。持否定説。我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予規定,但理論界多主張應適用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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