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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國土資源局

鎖定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本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中文名
怒江州國土資源局
單位屬性
國家機關
所屬地區
怒江州
郵政編碼
673100

怒江州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能

(二)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劃,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省和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檢查本轄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要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要違法案件。
(四)擬定本轄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和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彙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擬定本轄區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六)組織實施本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審批
(七)組織本轄區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置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佔用、青苗賠償等問題;調處或協助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發證權限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權限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擬定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羣測羣防系統建設;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參與擬定本轄區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國家、省和州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怒江州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
規劃利用科
財務徵管科
地籍測繪科
耕地保護科
礦管科
地質環境科
組織人事科
執法監察支隊
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
國土資源調查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