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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鎖定
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受市人民政府和忻州軍分區雙重領導。
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3] 
中文名
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行政級別
正處級

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依法審批相關事項。
(三)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技術管理,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建設戰時人口疏散基地。組織指導羣眾防空組織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練。
(五)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報建設。組織發放防空防災警報。
(六)負責開發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負責管理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負責對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人民防空理論和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八)利用人民防空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
(九)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依法徵繳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
(十)戰時配合城市防衞、要地防空作戰,組織人民開展城市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忻州軍分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市人防辦要改革創新工作方式,轉變工作理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防工程建設。 [1] 

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黨組辦公室、內審科)。組織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各項工作目標,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務、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和電子政務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幹部培訓。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機關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監督預算執行,彙總經費決算,管理人民防空國有資產。負責機關集中採購;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
(二)工程管理科(行政審批管理科)。擬訂並組織落實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功能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建設、質監、監理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負責指導管理已建人防工程,對開發利用的人防工程的設施設備進行監管。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統計和技術檔案管理。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專業技術培訓。組織落實企業投資項目試行承諾制實行無審批管理涉及人防工程建設有關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民防空系統行政執法。承辦人民防空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組織人民防空普法宣傳、普法教育和法治培訓。負責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負責本部門法律顧問的聘用和管理。
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三)指揮通信科。加強人防組織指揮體系建設,推進全市人防指揮機構、指揮場所、指揮手段、指揮機制建設。負責組織編制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編制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規劃,指揮各縣(市、區)人防開展指揮業務系統建設。組織全市人防警報統一試鳴,指導各縣(市、區)結合試鳴做好各類業務訓練。牽頭處理人民防空突發應急事件。推進人防信息化基礎設施軍民融合發展。擬定訓練計劃,督促和指導全市羣眾防空組織訓練。試點建設人防新型專業隊伍,推進人防志願者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指揮通信業務培訓。組織參加全省人民防空演習,並組織全市人民防空演習演練。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進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指導全市人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設,完善應急應戰功能。負責本單位網絡安全管理和軟件正版化建設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機關“準軍事化建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指導全市人防部門開展“五進”工作。
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1] 

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員編制

市人防辦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 [1]  [4] 

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其他事項

市人防辦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忻州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