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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

鎖定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是2021年5月2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慈善事業和社會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2] 
國家標準《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規定了志願服務組織的基本要求、組織管理、志願者管理、服務管理、評估與改進。該標準適用於志願服務組織的運行和管理,開展志願服務的其他組織可參照使用。 [4] 
中文名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
外文名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volunteer organization
標準號
GB/T 40143-2021
發佈日期
2021-05-21
實施日期
2021-05-21
中國標準分類號
A20
國際標準分類號
03.080.01
歸口單位
全國慈善事業和社會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執行單位
全國慈善事業和社會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性    質
推薦性國家標準
狀    態
現行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制定過程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制定背景

志願服務作為文明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福利的提高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要貢獻。在中國,儘管志願服務組織發展十分迅速,但由於出現時間較短,發展不夠成熟,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仍暴露諸多問題,如:提供志願服務的能力和成效不一、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的人員配備不全、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管理缺乏有效機制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國志願服務組織的發展,阻礙其發揮作用,促進社會和諧。因此,制定了國家標準《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 [5]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編制進程

  • 標準計劃
2016年6月14日,國家標準計劃《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20160635-T-469)下達,項目週期24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提出,由TC534(全國慈善事業和社會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3-4] 
  • 徵求意見階段
2019年6月14日,《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至日期為2019年7月20日。 [1] 
  • 發佈實施
2021年5月21日,國家標準《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 [4] 
2021年5月21日,國家標準《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實施。 [2]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4]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湖北省標準化與質量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湖北省民政廳、北京志願服務發展研究會。 [4] 
主要起草人:鄧希妍、張蕊、王志民、丁凡、孫廣芝、吳斌、隋媛、熊唯、戚菲、劉玉玲、李倩、劉星恆、何苗苗、姚韋偉、王衞民、張璐穎、劉蓮蓮、王亞東、劉昊宇、胡昊天、楊倩文、朱昊煜、胡敏儀、陳思、曹仕濤。 [4]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術語和定義
1
4基本要求
1
5組織管理
2
6志願者管理
2
7服務管理
3
8評估與改進
4
附錄A(規範性附錄)志願服務組織評價方法
6
附錄B(規範性附錄)志願服務組織評價示例
11
參考文獻
15
參考資料: [4]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規定了志願服務組織的基本要求、組織管理、志願者管理、服務管理、評估與改進。該標準適用於志願服務組織的運行和管理,開展志願服務的其他組織可參照使用。 [4]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引用文件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MZ/T 148-2020 志願服務基本術語
參考資料: [4]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實施建議

該標準為首次針對志願服務組織制定的國家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建議率先在已登記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中應用實施,並逐漸帶到其他還未完成登記註冊的志願服務團隊積極實施該標準。同時,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好的改進建議反饋起草組以便進一步對該標準的修訂完善。 [1] 

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GB/T 40143-2021)一方面提升志願服務組織機構自身的服務水平,在實踐中不斷髮揮其自身功能,提高志願者的綜合素質,促進志願服務組織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也為中國國內的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發展做出有益的指導和建議,彌補中國志願服務組織發展缺乏有效指導的局面,進而彌補市場和政府功能的不足,滿足多元化的社會需求,促進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