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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兵役制
鎖定
志願兵役制,招收志願人員參加軍隊的制度。軍隊進行兵員補充的一種方式。
- 中文名
- 志願兵役制
- 外文名
- voluntary service system
志願兵役制制度介紹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一直實行志願兵役制。通過政治教育和動員,激發廣大工農羣眾、革命知識分子、起義士兵和其他愛國分子的政治熱情,使他們為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積極響應號召,自覺自願地參加人民軍隊,並不計報酬,長期服役。他們及其家屬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榮譽,受到革命政府和人民羣眾的優待和尊重。這一制度對保障人民軍隊的發展壯大,奪取中國革命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大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繼續實行志願兵役制。
志願兵役制歷史沿革
1955年7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義務兵役制改為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志願兵從超期服役的義務兵中選取,留在部隊繼續服役。
1984年5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以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義務兵服現役2年期滿後,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准,改為志願兵(又稱士官)。志願兵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志願兵服現役的最高年限,初級、中級士官分別為6年、8年,高級士官可達14年以上。根據軍隊需要,志願兵還可以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志願兵退出現役後,服現役不滿12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滿12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服現役滿30年或年滿55週歲的,作退休安置。這一制度對於軍隊保留技術骨幹,提高戰鬥力,具有重要作用。英、美等國把所實行的募兵制也稱志願兵役制。平時由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與軍方簽訂合同,在軍隊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