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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

(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

鎖定
德治是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是儒家學説倡導的一種道德規範,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思想。儒家學説是由春秋時期魯國人孔子創立,最初指的是司儀,後來逐步發展為以尊卑等級的仁為核心的思想體系儒家的學説簡稱儒學,是中國影響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國古代的主流意識。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奸邪之心。儒家的德治對於維持封建社會的穩定起到一定作用。
中文名
德治
性    質
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
學    派
儒家
主    題
知道恥辱而無奸邪之心
意    義
維持封建社會的穩定
相    關
德治是人治的理想模式

德治德治和人治的關係

德治是人治的理想模式。要想充分發揮人治的優點,政府官員應該勤奮、敬業和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

德治德治的含義

德治是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含義如下:
第一、要求統治者集團以身作則,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發揮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視對民眾的道德教化,“為政以德”,德主刑輔

德治德治的發展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為政以德”,後經兩漢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運動,禮法合流,《唐律》最終確定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併為以後歷代所尊崇。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設先行
道德品格是德治的前提,法律的產生以道德為基礎。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規範法律規範的主要來源之一。沒有對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為專制與奴役的工具。法治的關鍵在於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義與否,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和道德水準。不體現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義之法,也許可以稱為法制,卻永遠無法納入法治的範疇,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不同的經濟社會羣體有着不同的法律願望,立法主體道德品質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把什麼樣的法律願望上升為國家法律,從而決定法律的品質。從我國來説,立法主體只有把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願望上升為國家法律,才能獲得絕大多數人的支持,這樣,法律才具備了順利運行的前提條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礎性和前提性。
(二)法治的運行需要道德支撐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內在動力。法治的重點是人的外在行為,德治的重點是人的內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來執行。法律的確立和實施,歸根到底是人的活動過程,法治是靠人來實現的。見物不見人,法治也就無從談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沒有較高的道德水準,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執行,再嚴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鑽。不可能設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會秩序就井然有序,失範現象就不攻自破或蕩然無存。現實要求我們必須從思想道德上保證切實遵紀守法,同一切違法亂紀的思想和行為作鬥爭。要看到,一個社會如果大多數社會成員思想覺悟和道德素質低下,那麼不論有多麼苛刻嚴厲的法律,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秩序和管理問題,不能長治久安。法治是對全國人民最起碼的要求,德治則是高層次的要求。沒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沒有根基的。
(三)法治的完善離不開道德制約
法律在實踐中是動態的開放的體系,需要在面對新情況、總結新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延續、提升和發展。道德的自覺約束與法律的強行約束是互相制約的,也可以互相轉化,某些道德規範需要適時提升為法律規範。在法律未涉及的領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個補漏的作用。厲行法治,必須輔以德治。某些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可能束手無策,道德卻可以有所作為,人們可以依據道德來評判、譴責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道德不僅可以彌補法律條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環節,而且可以深入人的靈魂。以德治國並非是要以德治來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強化和實現法治。只有在實行法治的同時實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設作為法治的後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質,依法治國才能進入良性循環,社會發展才能進入較高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