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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邦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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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邦國,當代德國聯邦體制的政治源頭和基礎。
中文名
德意志邦國
屬    性
當代德國聯邦體制的政治源頭和基礎
歷史背景
邦國制是當代德國聯邦體制的政治源頭和基礎,但國內歷史學界有關德意志邦國制的論文尚不多見,也幾乎未出版過相關研究專著,作者試圖借鑑德國曆史學家的研究成果僅就邦國制的產生做一闡釋。 [1] 
一、德意志的政治傳統
邦國制的形成與德意志的政治傳統密切相關。法蘭克王國時期,東、西部地區的發展程度存在很大差異。查理大帝之後,法蘭克諸王之間因爭奪王室領地進行了多年戰爭,諾曼人、阿拉伯人以及馬扎爾人先後多次入侵,致使法蘭克王國再次一分為三。王國解體之後的法蘭克東部地區有五大世族公爵領地,五大公國為了共同抵禦外來入侵聯合起來,於911年選舉出了新國王。在10世紀以後的文獻中,“德意志”這個詞彙逐漸取代了“東法蘭克王國”,德國曆史學家把這一歷史事件看作德意志王國的誕生。
中世紀的德意志王國是由薩克森公國、阿雷曼公國、巴伐利亞公國、弗蘭克公國以及洛林公國為主構成的一個聯合體,五大公國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這種政體形式決定了德意志歷史進程的特點。為了牽制大貴族的政治力量,奧托一世承襲了查理大帝推行的宗教政策,給予大主教和公爵 “奧托特恩權”。奧托還用特恩權培植了教會的政治勢力,德意志的國王也因此戴上了皇帝的皇冠,繼法蘭克之後歐洲再次出現了一個帝國。
奧托一世之後,德意志皇帝與羅馬教皇之間建立起既相輔相成又相互爭鬥的關係,政教之爭促成了德意志大貴族與羅馬教皇的結盟,迫使國王一再地對教俗貴族妥協,國王的權威一再被削弱,教俗貴族的自治和獨立性日益增強。在中世紀中期以後德意志的政治舞台上,一直存在着多頭政治的現象。在13世紀中葉出現了一個長達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時期”,這是德意志邦國制確立的一個重要時期。
 二、邦國制形成的歷程
德意志的邦國制是在諸侯與王(皇)權的鬥爭過程中逐漸確立的,它的形成是由各種因素綜合起來的結果,具有較強的區域性。諸侯獲得權力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得到國王給予的特許權。
中世紀的特許權是國王給予社會中某個特定的羣體的豁免或者是保護性的權力。國王給予特許權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扶持新生的事物或者新生的政治力量,更重要的目的是推行帝國政策,較早出現的邦國奧地利公爵領地就是較為典型的例證:弗里德里希一世為了抑制獅子海因裏希的勢力,把奧地利伯爵領地從巴伐利亞公爵領分離出來,置於德意志皇權的直轄之下,並授予奧地利的巴本貝爾格家族“小特權書”。奧地利公爵獲得的“小特權書”是德意志皇權對地方貴族領地主權的一種承認,為此後德意志各邦國政權的建立鋪下了第一塊基石。
13世紀上半葉以皇帝法令形式頒佈的《與教會諸侯聯盟》和《有利於諸侯的法令》表面上似乎使皇帝在推行建立世界性大帝國政策方面獲得了教俗貴族的支持,但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王(皇)權的權威,尤其是極大程度地削弱了其在司法審判權和經濟利益方面對城市的保護,為教俗諸侯鞏固和增強自身的權力提供了政治條件。諸侯實施的政策逐漸地使原有的采邑領地逐漸地演變為地域性的、有固定疆域的、有主權的邦國。迪斯特爾坎普把這一歷史時期領地制的變化稱之為“采邑制的區域化”。
弗里德里希二世去世後,德意志進入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時期”。直到七位選帝侯一致推舉查理四世為國王,才結束了選舉國王的亂象。查理四世一再向選帝侯妥協,頒佈了《金璽詔書》,它從法律上承認了區域性統治的合法性,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教俗諸侯的權利,教俗諸侯的統治區域在政治上、經濟上以及司法和軍事上都有了完全的自主性。
 三、邁向現代國家的起點
中世紀德意志邦國的形成經歷了兩個世紀左右的歷程,致使德意志長期處於多頭政治的格局中,國王的權力僅侷限在自己的實際統治區域內,帝國無法逾越選帝侯製造成的政治障礙始終處於分裂的狀態。
邦國制的形成有各種歷史條件和原因,國王的特許權把越來越多的權力集中在諸侯的手中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邦君在自己的邦國中有了絕對的權威,即主權。邦君的主權改變了與封臣的政治關係,迪斯特爾坎普把這一改變歸結為“采邑制的區域化”。德意志在中世紀晚期開始形成的邦國制不是封建制度的延續,而是向現代國家轉變的一個重要的途徑。
德國曆史學家萊因哈特認為,現代國家有三個要素,邦國制似乎具有了這三種要素,在所有權力集於一起的同時邦國獨立於任何其他的權力,但是與現代國家不同的是所有邦國依然與皇帝(國王)有明確的采邑關係。在這個歷史時期,面向所有諸侯的立法逐漸取代了只針對個體的特許權,這是采邑權主權化的重要表現。
法律肯定的是國王的權威,同時也規定了邦君的權限,特別是司法審判權為在此之前模糊不清的領地畫上了清晰的邊界。邦君的司法審判權具有地域性權限,由此邦國的地域性的特點也顯現出來。在德意志,諸侯都在自己領地內修建了城堡,宮廷成為邦國的政治中心,德國曆史學家格茨把宮廷社會的形成與西歐中世紀政體的演變聯繫在一起,認為在宮廷中個人的聯合不再是核心,宮廷作為邦國的行政管理中心掌管着地域性的統治權,這是從舊的“個人聯合的國家”向有主權的“地域的國家”的重要轉變。
綜上所述,中世紀晚期德意志在多頭的政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邦國制並不是采邑制的延續,而是向現代國家過渡的一種政治形態。德意志特有的邦國體制是向現代國家轉變的一個重要歷史過程,也為16世紀宗教改革時期的“教隨國定”奠定了政治基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