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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

鎖定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成立後,在調整民事法律關係方面基本上沿用資本主義德國的民事法規。1960年制定的第一部新民法典,仍保留着若干舊法條文。1975年6月19日通過,並於1976年1月1日生效的現行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經過對1960年的第一部民法典進行重大修改而成的。法典共7編,480條。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民法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財產和個人財產、有關物質和文化生活的契約,為居住和休養的目的使用地產和建築物、保護生命、健康及財產免受損害,繼承法,關於特殊民事法律關係的專門規定等。 [1] 
中文名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
外文名
Zivilɡesetzbuch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實施時間
1976年 1月1日
制定者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人民議院
內    容
承認個人財產繼承權
正文
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人民議院通過,197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與資產階級傳統的民法典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比較,在對象、結構和具體規定上都有較大區別,是民事立法中一種新的嘗試。《民法典》明定其宗旨為保護公民權利,提供社會保障,使公民能在經濟上有保障的條件下安排自己的生活;調整的是公民之間和公民與社會主義企業之間為滿足公民的物質與文化生活需要而訂立的契約關係。社會主義企業之間涉及國民經濟物質生產及計劃管理的法律關係另由經濟法調整,不列入本法典。《民法典》分7篇,共480條。內容除序言外,分別為:社會主義民法原則;社會主義財產與個人財產;有關物質與文化生活的契約;小塊土地用益權;生命、健康和財產的損害賠償;繼承;某些特定種類的民事關係。法典的大量條文用於規定住房租賃、消費品買賣、服務、儲蓄保險等公民與社會主義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且詳細規定公民為居住、休息而使用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小塊土地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對住房迫遷、商品保用期和居民參與商店管理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法典承認個人財產繼承權,並賦予非婚生子女以同等繼承權。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