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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總論

鎖定
《德國刑法總論》是2008年11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韋塞爾斯。 [1] 
書    名
德國刑法總論
作    者
(德)韋塞爾斯
類    別
法律
譯    者
李昌珂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年11月1日
頁    數
532 頁
開    本
32 開
裝    幀
平裝
ISBN
9787503687570
版    次
1
叢書名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

德國刑法總論編輯推薦

《德國刑法總論》一書的所講限制在德國刑法“總論部分”的從釋義學角度的重點之上。

德國刑法總論內容簡介

本書的所講限制在德國刑法“總論部分”的從釋義學角度的重點之上。根據從教學的視角選擇出來的法律案例,本書一步步地講解一個刑法系統的構建基礎,該系統對於學術界湧現的現代潮流給予了空間。通過這樣的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初學者進入“總論部分”這個到今天仍引起激烈爭論的問題之中。 [1]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於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於自然,而且還能領悟於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於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於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説:“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着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於萬物的本性使然。儘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於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2] 

德國刑法總論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德文第二十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譯凡例
德文縮略語索引
參考書目
紀念文集書目
第一編 刑法與刑律、人作為權利主體
第一章 刑法的注務和基本概念、犯罪的分類
第一節 刑法的任務和基本概念
一、刑法存在的正當性
二、刑法的保護功能
三、犯罪行為的前提條件和法律後果
四、刑法的基本概念
五、行為之結果無價值、行為無價值和思想意識無價值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一、重罪和輕罪
二、結果犯和行為犯
三、實害犯和構成危險犯
四、持續犯和狀態犯
五、作為犯和不作為犯
六、一般犯、特別犯和親手犯
七、舉動犯
第二章 刑法及其運用、類推和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保障功能
一、明確性原則
二、禁止溯及既往
三、習慣法和類推
第二節 類推與解釋
一、類推與解釋的界限
二、解釋的方法
三、解釋的問題
第三節 德國刑法的效力範圍
一、國際的效力範圍
二、綜合性概述
第三章 人作為法律主體、刑法上的行為理論
第一節 人之舉止作為犯罪行為的基礎
第二節 刑法上的行為概念.
一、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和社會行為論
二、社會行為概念之基礎和批評
三、行為能力
四、行為質量的缺乏
五、在行為範圍內找到正確的連結點
六、各行為理論和一般犯罪理論之間的連接線
……
第二編 故意的作為犯
第四章 法律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和犯罪種類的組成
第五章 構成要件理論、不法構成要件的概念與構造
第六章 客觀的不法構成要件、結果造成和客觀歸責
第七章 主觀的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故意、構成要件錯誤和主觀歸責
第八章 違法性,不法構成要件和許可構成要件,正當化的緊急狀態、緊急防衞和拘捕權
第九章 同意、承諾和責打權
第十章 責任和個人的可譴責性、規範的責任概念、責任的前提和標誌、免責事由
第十一章 認識錯誤理論、關於禁止規範以及正當化事由和免責事由的認識錯誤
第十二章 人的刑罰排除事由和刑罰撤銷事由、關於排除刑罰的行為情形和刑罰追究前提條件的認識錯誤
第十三章 正犯和參與
第十四章 力圖、從力圖中回撤和積極悔改
第三編 過失的作為犯
第十五章 過失犯的構造和結構、規範上的和結果的不可避免性
第四編 不作為犯
第十六章 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義務衝突
第五編 競合理論
第十七章 犯罪的單數和複數
第六編 附件
第十八章 犯罪論概觀 [2] 

德國刑法總論前言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於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於自然,而且還能領悟於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於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於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説:“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着人類的最高智慧。 [2] 

德國刑法總論文章節選

第一編 刑法與刑律、人作為權利主體
第一章 刑法的注務和基本概念、犯罪的分類
第一節 刑法的任務和基本概念
一、在案例1第一種情形中,K將時圭扔擲在地,侵犯了E的 權利範圍。日常生活中的一樁事情,演變成一個討説法打官司上 法庭的事端(Rechtsvorgang),與民法和刑法都有關係。
民法賦予E以權利,可以要求K賠償對他所有權的違法侵害所造成的損失(《民法典》第823、249條)。
不過,賠償義務並非總是能夠提供足夠的法益保護。國家構架下的社會共同體要求維護它基本價值和保障它團體內部法制安定的利益,往往還只能是通過法律秩序對一些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舉止方式用刑罰予以禁止的途徑,才能夠得到滿足(比較《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彙編》51,324、343)。
那些或是因為自持有經濟上的能力而“對什麼都可以不予在乎”,或者是因為他的無可質押性而在他那裏是“無所可取”(《民事訴訟法典》第811、850條),而對賠償義務不足夠認真對待之人,至少是因懾於自由刑的威嚇而不敢侵犯法律。
在案例1第一種情形中,K的行為無視了《刑法典》第303條的禁止規範。根據由E提起的告訴(《刑法典》第303條第3款、第77條及之後條款),K可能因損壞了財物而受到懲罰。以被科處刑罰(strafurteil)的途徑,K得到的是他的行為應得的社會倫理上的譴責(verdienter sozialethischel Tadel)和法制共同體(Rechts.gemeinschaft)對他負有責任地犯下的不法(schuldhaft begangenes Unrecht)給予的不能夠同意的回答(miQbiHigende Antwort)。法制秩序自身對其共同體所有成員而言的不可侵犯性,由此也同時得到了強調〔比較加拉斯(Galls),《整體刑法學雜誌》80,1,3;耶賽克(Jescheck),《刑法典萊比錫註釋集》,“導論”,邊碼23〕。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