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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税權

鎖定
徵税權也稱課税權,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開徵、停徵税收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和管理税收事務的權利與權力的總稱。
中文名
徵税權
外文名
Tax right
簡    介
徵税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税法
分    類
權利

目錄

徵税權內容

徵税職權是徵税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税法,對税收徵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徵税權的轉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權力服從性、專屬性、優益性、不可處分性等特徵。徵税職權的內容是指徵税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徵税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在不同的國家,徵税職權的具體內容不完全一致。中國除了《税收徵收管理法》對徵税職權作了集中規定外,在行政處罰法、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法、立法法和憲法中都涉及到徵税職權問題。從總體上看,徵税職權的內容可歸納為下列十項:
(1)徵納規範制定權。是指徵税機關依法制定税收徵納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税收規範性文件的權力。
(2)税收計劃權。是指徵税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税收收入目標的權力。
(3)税款徵收權。税款徵收權又叫徵税處理權、徵税形成權,是指徵税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税款徵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4)税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税款徵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徵税機關進行的税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税款徵繳間接性等特點。
(5)税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徵税決定的作出和税收徵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税人等遵守税法和履行納税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徵税主體有權從納税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税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徵税協助。
(7)徵税強制權。是指徵税機關為了預防税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税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税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採取預防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
(8)税收處罰權。是指徵税機關對違反税收法律規範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徵税強制權一樣,對徵税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範、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税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係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是指徵税機關對發生在徵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複議的權力。這是一項準司法性質的權力,它對於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覆大量發生的税收爭議有重要作用。
(10)税收指導權。是指徵税機關通過發佈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税主體提供建議、勸告、諮詢等,以引導納税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徵税職權形式。

徵税權分類

(1)立法性徵税權、執法性徵税權和司法性徵税權。這是按照徵税權的性質為標準所進行的劃分。
(2)實質性徵税權與程序性徵税權。這是按照徵税權的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
(3)決策性徵税權、管理性徵税權、徵收性徵税權、執行性徵税權、指導性徵税權、請求性徵税權。
(4)羈束性徵税權與裁量性徵税權。這是以徵税權受法律約束程度而進行的分類。羈束性徵税權是指嚴格受法律約束的徵税權,徵税主體在行使此類權力時沒有選擇決定的自由。
(5)一般性徵税權與專屬性徵税權。這是按照徵税權是否具有排他性進行的分類。一般性徵税權是為一般的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如發佈行政命令權、行政處罰權等;專屬性徵税權是隻為徵税主體所擁有、不能轉讓給其他主體的權力,如税款的徵收和入庫權只為徵税機關擁有。

徵税權補充信息

從動態過程的角度講,為了實現和保障某個實體結果,納税人必須擁有通過一定的方式、步驟、手續等來實現和保護這種實體利益的權利。任何一種利益或實體權利都必須通過程序來實現或獲得保障,這種從權利的行使和實現的角度來看待權利觀念的另一方面,即為程序性權利。
税收程序性權利的內容,主要應包括下面這些權利:
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權利
無論是税款徵納程序還是查處税收違法案件程序,作為税收程序主持者和裁決者的徵税機關及其徵税人員必須保持中立,這是保證所作出的決定更為客觀、公正的需要,否則因為偏私或與案件和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就無法作出公正的結果,程序主持者實際上也就成了自己裁決自己案件的法官。
2.知情權
是指納税人有權瞭解與徵税有關的法律規定、信息和資料。例如,OECD《納税人宣言》範本規定,納税人有權要求税務機關提供有關税制及如何運用税額測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訴訟權在內的納税人的一切權利。這就要求徵税機關要加強税法宣傳,為納税人提供優質、專業的納税服務。
3.聽證權
是指徵税機關在對納税人作出不利於他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其意見,納税人有權為自己進行抗辯,即納税人對於徵税決定基礎的事實和證據有表示意見的機會。聽證權是納税人在税收程序中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其適用的範圍非常廣,它也已為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
4.陳述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税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徵税機關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税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陳述申辯權相當於法國的防衞權,是納税人在税收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當防衞權,它作為與徵税權相對應的抗辯權,對於制約徵税權的濫用有積極作用。
5.平等對待權
所有的納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體,他們有權要求税收程序給予他們以平等的對待;如果税收程序沒有給予他們平等對待,徵税機關必須説明差別對待的理由。
6.要求説明理由的權利
這是基於權力必須理性行使這一法律精神而賦予納税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它是指徵税主體在作出對納税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徵税決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納税人説明其作出該徵税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7.程序抵抗權
又叫程序拒絕權,是指納税主體等税收程序當事人在税收徵納過程中,對於徵税機關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為,有拒絕執行或合作的權利。賦予納税人程序抵抗權,可以有效制約徵税機關在操作程序時的恣意和專橫,表明徵税相對人在徵納程序中並不是被動的和被任其擺佈的客體,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序主體,是對程序主持者的制約因素。
8.救濟權
對徵税機關已經作出的決定,納税人有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從實體結果的公正性來看,救濟權的行使有助於結果更加準確公正;從程序的公平來講,救濟權的意義在於使納税人獲得對結果和程序本身的認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