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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

鎖定
《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是為了規範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1] 
中文名
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
實施時間
2014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了規範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徵集義務兵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第三條【地位作用】徵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徵兵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加強軍隊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確保部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的重要措施。
第四條【工作原則】徵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公正;
(二)堅持依法考核,嚴格標準程序;
(三)堅持全面衡量,實行擇優徵集。
第五條【考核內容】徵兵政治考核應當以應徵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考核內容包括:應徵公民的個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畢業(就讀)學校、文化程度、主要經歷、出國(境)情況、現實表現、獎懲情況,以及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的政治情況等。
本規定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個人基本信息應當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相一致。
本規定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稱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六條【責任主體】徵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該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第二章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第七條【總體要求】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志願為抵抗侵略、保衞祖國、保衞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鬥。
第八條【具體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因散佈有政治性問題的言論,撰寫、編著、製作、發表、出版、傳播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音像製品,編造或者傳播有政治性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參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受過處罰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
(三)組織、參加邪教、有害氣功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曾被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養的,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六)與國(境)外政治背景複雜的組織或者人員聯繫,政治上可疑,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穢、暴力和非法組織標誌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是邪教、有害氣功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的;
(九)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第九條【特殊條件要求】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以及靜坐、絕食、罷工、罷課等活動的;
(二)因損害社會公德或者有打架鬥毆、詐騙、偷竊、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不良行為,受過處分或者正在被調查處理的;
(三)篤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組織或者活動的;
(四)網絡成癮、沉迷遊戲,嚴重影響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
(五)文身的;
(六) 16週歲以後有出國(境)經歷並且連續在國(境)外駐留6個月以上的;
(七) 家庭成員對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被查處的,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軍籍、公職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配偶加入外國國籍或者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的;
(八)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的特別要求的。
對徵集新兵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由國防部徵兵辦公室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章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組織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成立政治考核組,組長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兵役機關派人擔任,成員由兵役機關、公安機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為基層單位)應當明確分管領導負責,指定相關部門或者人員辦理本單位、本區域的徵兵政治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  【軍區徵兵辦公室職責】各軍區徵兵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徵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省、地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徵兵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區域徵兵政治考核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安排部署本區域的徵兵政治考核工作;
(三)指導和檢查監督下級徵兵政治考核工作;
(四)對下級參加徵兵政治考核工作的骨幹人員進行培訓;
(五)總結、推廣徵兵政治考核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職責】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徵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規和上級指示,部署實施本區域的徵兵政治考核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徵兵政治考核工作;
(三)指導和檢查監督基層單位的徵兵政治考核工作;
(四)組織專門人員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進行政治考核;
(五)組織培訓徵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員;
(六)承辦部隊或者其他兵役機關請求協助政治考核等有關事宜。
第十四條【基層單位職責】基層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本區域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政治情況的初步考核,跟蹤掌握預徵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的政治情況;
(二)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對應徵公民進行走訪調查。
第十五條【信息保護】  各級徵兵政治考核工作機構和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應徵公民個人信息,相關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六條【工作機制】徵兵政治考核工作實行逐級考核和區域聯審,嚴格落實誰考核、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第十七條【應徵地點】應徵公民應當在其户籍所在地應徵,經常居住地與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且取得當地居住證3年以上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應徵。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可以在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應徵。
第十八條  【初步考核】  基層單位應當結合兵役登記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預徵對象填寫《應徵公民政治考核表》,並對其進行初步考核,跟蹤掌握預徵對象政治情況,推薦、確定上站體檢的預徵對象。
第十九條  【聯合考核】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上站體檢的預徵對象進行聯合考核,將考核情況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發現疑點應當進一步審查核實,必要時可以派人或者發函調查,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走訪調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將聯合考核和體檢合格的人員名單,及時通報所屬基層單位。
基層單位應當會同轄區公安派出所,組織村(居)委會、學校、村(社區)警務室或者片區民警等有關人員組成若干走訪調查組,對聯合考核和體檢合格的人員進行走訪調查,由走訪調查組成員在走訪對象《應徵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訪調查情況”欄簽署意見。轄區公安派出所根據走訪調查情況以及掌握的其他有關情況,作進一步考核後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走訪調查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綜合結論】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綜合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考核情況和基層單位意見,簽署政治考核結論。
第二十二條【文化程度認定】應徵公民的文化程度認定,高中以下學歷以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準,大學以上學歷以畢業證書和全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畢業證信息為準。國外學習取得的學歷,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標準和規定認定。
第二十三條【組織關係認定】應徵公民的黨籍、團籍認定,以檔案中《入黨志願書》《入團志願書》以及其所在單位的黨、團組織關係為準。
第二十四條【職業技能認定】  應徵公民的職業技能認定,以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為準。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校學生考核】在普通高等學校所在地應徵的在校生、應屆畢業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統一組織,轄區公安派出所會同學校負責政治考核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辦理。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在學校所在地應徵的,由入學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對其政治考核。
第二十六條  【政治條件兵考核】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新兵的政治考核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加走訪調查,在《應徵公民政治考核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未經接兵部隊走訪調查簽署意見的,不得批准入伍。接兵部隊不再附加其他政治考核材料。
第二十七條  【出國(境)人員考核】16週歲以後有出國(境)經歷並且連續在國(境)外駐留6個月以上的應徵公民,應當由國家駐外機構或者派出單位對其出國(境)期間現實表現出具證明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條【自查退兵】  對已批准入伍的新兵,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發現有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應當及時向部隊通報情況,並按照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第五章   複查與退兵
第二十九條  【承辦部門】新兵到達部隊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政治考核複查。
第三十條  【考核複查內容方法】政治考核複查重點是審核新兵檔案,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有無塗改、信息有無疑點、程序是否規範等,並採取個別談話、座談了解、問卷調查等形式,進一步核實個人經歷、掌握思想底數。
複查中發現疑點,協商駐地公安機關進行網上信息核查,駐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必要時可發函至原徵集地縣(市、區)兵役機關進行調查核實,兵役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在收到協查函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
第三十一條  【複查不合格情況核實】複查期間發現不符合服現役政治條件,擬作退兵處理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原徵集地的地市級(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聯繫,先行調查核實。原徵集地的地市級(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通報部隊。
第三十二條  【複查退兵】  經部隊政治考核複查不合格的,應當作退兵處理。退兵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責任區分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表彰獎勵】對在徵兵政治考核工作中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無責任退兵,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以適當形式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退兵責任區分】因政治考核複查不合格退兵的,應當區分為責任退兵和非責任退兵。
第三十五條  【責任退兵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退兵的屬於責任退兵:
(一)審核把關不嚴,出現年齡不符、冒名頂替、學歷造假、檔案造假等問題的;
(二)新兵入伍前有違法犯罪記錄未查出的;
(三)未按規定走訪調查,有關情況未及時發現的;
(四)不配合協查、不及時回函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
(五)不按規定的程序、時限辦理退兵手續,或者隨意退兵,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徵兵政策規定導致退兵的。
第三十六條  【非責任退兵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退兵的屬於非責任退兵:
(一)因思想原因拒絕服兵役的;
(二)新兵入伍後違法違紀的;
(三)新兵入伍前涉嫌違法犯罪,但未被偵查機關發現或者無違法犯罪記錄,入伍後發現並查實的;
(四)其他不屬於違反徵兵政策規定導致退兵的。
對發生非責任退兵問題的,應當及時查找原因教訓,加強和改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責任追究】徵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徵兵政治考核的條件和規定,嚴守徵兵紀律。違反本規定,發生責任退兵問題的,以及徇私舞弊、收受錢物、以權謀私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不符合服現役政治條件的人徵入部隊的,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廢止】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頒發〈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