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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縣民政局

鎖定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9人,其中公務員編制16人(局長1人,副局長4人,紀檢組長1人,工會主席1人),工勤編制2人,服務編制1人。事業編制24人。
中文名
微山縣民政局
所屬地區
微山縣
管理範圍
民政
屬    性
政府機關

微山縣民政局簡介

局內部設4個股室:綜合辦公室、社會優撫股、社會事務股、社會福利股。下轄縣殯儀館、婚姻登記處、軍隊離休幹部休養所。2005年底,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共99人,其中局機關24人、殯儀館15人、婚姻登記處5人,15個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40人。

微山縣民政局內設機構

縣民政局設4個職能股室。

微山縣民政局綜合辦公室

主要職責: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安全保衞、督查、會議記錄、綜合協調、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及辦公自動化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
2、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城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研究擬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3、擬定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社團會費標準、財務管理辦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費、財務管理辦法;承辦縣直機關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微山縣民政局社保優撫股

主要職責:
1、擬定全縣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縣內外對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計劃,開展減災活動;建立、完善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及老年公寓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縣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
2、負責擬定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政策;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定復退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全縣雙擁工作的開展。
3、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轉業士官集中交接及復員幹部、跨市縣區異地安置退伍義務兵的檔案審查,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劃,指導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微山縣民政局社會事務股

主要職責:
1、擬定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保護合法婚姻,依法處理違法婚姻;承辦婚姻介紹結構和婚姻介紹業務的審批事項,清理非法婚姻介紹機構;承辦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保護合法收養關係及兒童權益;貫徹實施殯葬管理政策,承辦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批和申報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和移風易俗活動的開展。
2、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鄉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查申報;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查、調處;承辦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擬定全縣地名規劃,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和出版工作。

微山縣民政局社會福利股

主要職責:
(1)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以及按照政策安排殘疾人就業;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擬定全縣福利生產生活發展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新建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申報。
(2)負責全縣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3)擬定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國家、省、市、縣增撥民政事業專款的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

微山縣民政局政務公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
律、法規,擬定全縣有關民政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開展。
(三)負責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
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救濟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
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活動。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落實五保供養政策,抓好敬老院管理和老年公寓建設。
(八)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九)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卹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
(十)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做好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婚姻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縣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二)負責全縣兒童收養工作,依法辦理兒童收養登記。
(十三)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申報。
(十四)擬定全縣行政區域總體規劃;負責鄉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五)承辦鄉村、街道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本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出版。
(十六)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查、調處;承辦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
(十七)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核報批全縣新建福利企業;負責全縣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八)管理省、市、縣增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