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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出口退税

鎖定
對已納進口關税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製造或修理後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税税額,稱為復出口退税。我國海關僅對曾有違反海關法行為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加工企業的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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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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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出口退税定義

我國的關税退還制度包括復出口退税和溢徵退税兩類退税。
復出口退税應由原納税人向原徵税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的復出口手續後,由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所消耗的料件數量核定應退還關税税額,並填發收入退還書,交原納税人憑以向指定銀行辦理退税手續。

復出口退税評價

復出口退税制對於不具備有效的保税條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進口料件,可以保證嚴密監管,是國際上很早就普遍採用的一種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進口料件加工名義偷逃關税供境內消費。
其缺點是有關加工企業需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後才能退還關税。因佔用資金,加工企業需增加加工期間的利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