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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保險

鎖定
復保險,“單保險”的對稱。是指投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本同一保險利益,在同一保險期內向不同的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期間相同的合同的保險。復保險的成立,通常以將復保險情況通知各保險人為條件,如故意不通知或欲謀不當得利,則復保險合同無效。財產復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除另有約定者外,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比例分擔損失賠償責任,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1] 
中文名
復保險
釋    義
投保人在同一保險期內向不同的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期間相同的合同的保險
人身復保險的成立不受任何限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均應按保險金額全額給付,無比例分攤問題,與財產復保險不同。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