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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主義

鎖定
復仇主義是恐怖主義的一種,它不管對象是不是自己的真正敵人,還有沒有實際的反抗能力,惟以流血、殺滅為目的而達到仇恨之非理性宣泄。這是一種反人道主義,當然有時呈現為以一種反人道主義對另一種反人道主義。
中文名
復仇主義
外文名
Revanchism
意    義
意指復仇
出現時間
1870年代

目錄

復仇主義釋義

英語∶-Revanchism-;法語∶-Revanchisme-;源於法語名詞 -revanche- ,意指復仇。
“復仇主義”(Revanchism)源於法語單詞“復仇”(revanche),出現在19世紀末期,用來描述重新獲得被另外一個國家竊取的領土的攻擊性政治渴望,甚至不惜使用武力。其即刻的導火索是法國的目標,部分源於所謂的復仇將軍喬治·恩斯特·布朗熱(Georges Ernest Boulanger),他要重新奪回在1870-71年在法國和普魯士的戰爭中丟失的阿爾薩斯和洛林。法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中重新獲得這片領土(對復仇主義者來説,這是扳回一分)。正如在更早和更後的例子中那樣,語言的、民族的和歷史的因素(比如更早時期的擁有)刺激了復仇主義的議程。

復仇主義形成

復仇主義從1870年代開始被廣泛使用,意指透過政治運動,向一個國家收復於戰爭後所失去的領土之行為,可在戰爭完結多年後發生。一般而言,復仇主義的萌芽,是基於挽回民族尊嚴、重建報復者地緣政治之影響,或是藉助打敗敵人獲得經濟利益。極端復仇主義的思想,經常帶有鷹派色彩,多數認為收復失地只能夠以武力解決,此謂以牙還牙。復仇主義與民族統一主義有非常複雜的關聯。後者的意思,是某個民族的文化與人口在他們的民族國家之國界以外。復仇主義之思想,通常將民族與民族國家相提並論,並動用根深蒂固的種族民族主義作宣傳,宣稱對國民在該國家外之居住地擁有主權。復仇主義也通常利用沙文主義式的民族主義爭取支持。復仇主義之論,往往是基於古代版圖,甚至是原居民對領土之佔有 (英語∶Autochthonous) 。法律學也有同義的名詞,是德語的 -Urrecht- ,譯作原權、自然權或固有權。

復仇主義事例

爭奪領土的野心與反擊,早已在部落社會出現。現在版本的復仇主義就在1871年普法戰爭後出現。由於法國敗於普魯士 (戰後就是德意志帝國) ,被迫割讓阿爾薩斯-洛林予德國。新成立的法蘭西第三共和國中,有部分右翼政治人物聲言要一雪前恥,收回失地。這種極端民族主義影響法國政治,直到1921年。法國的戰敗,令法國努力尋求盟友,促成1894年的法俄同盟,以及後來的三國協約。這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的最早遠因。 普魯士與丹麥曾經因石勒蘇益格與荷爾斯泰因統治權問題,引起了第一次石勒蘇益格戰爭 (1848年至1851年) 及第二次石勒蘇益格戰爭 (1864年;也稱為德丹戰爭或普丹戰爭) 。另外,著名的例子還包括德國在一戰後的極端民族主義。在當時的魏瑪共和國,很多極端民族主義者聲言要奪回但澤、波森省、阿爾薩斯-洛林蘇台德地區及其他被認為應屬於德國的領土。這種思想具有明顯的民族統一主義色彩,也是民意運動的一部分,與德國統一相關。這樣的看法往往忽略了歷史與種族分佈的事實,例如德國只是在19世紀初才擁有波茲南,而且該區的德裔人口在二戰前只佔大約9%。詳見人口資料 (Poznania一項)。類似的民族主義也在同時代的匈牙利出現。部分匈牙利人不滿1920年特里亞農條約定下的國家邊界,尤其是有關割讓特蘭西瓦尼亞予羅馬尼亞之事。現在,復仇主義政治出現在具有歷史爭議的地區,例如喀爾巴阡山脈魯西尼亞及以色列/巴勒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