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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分
鎖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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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從重處分
- 執行機構
- 紀律檢查部門
- 執行依據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處分對象
- 違紀黨員
從重處分定義
從重處分應當與加重處分區別開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從重處分情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七十五條: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九條: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羣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羣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羣眾款物或者處罰羣眾的;
(三)剋扣羣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羣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羣眾事務時刁難羣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羣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説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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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共產黨員網[引用日期2020-01-03]
- 2. 【提醒】黨員幹部注意,這些違紀行為將從重加重處分! .共產黨員網[引用日期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