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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兼從輕

鎖定
從舊兼從輕是“從新兼從輕”的對稱。刑法對於其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與行為時的法律(舊法)比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仍然適用。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一種原則。但是,根據《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的決定》和《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特別刑法的規定,對嚴重破壞經濟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等實行從新的原則。 [1] 
中文名
從舊兼從輕
定    義
刑法對於其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與行為時的法律(舊法)比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章第十二條規定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基本內容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刑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刑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該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適用刑法,不以犯罪論。(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刑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但依照刑法處罰較輕的,適用刑法。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