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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長春

(原重慶市開縣原副縣長)

鎖定
徐長春,男,1983年參加工作。曾任重慶市開縣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行政學校校長。
2009年11月20日,市二中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徐長春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其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中文名
徐長春
國    籍
中國
畢業院校
四川統計學校
性    別

徐長春人物履歷

1981.09—1983.08 四川統計學校學習;
1983.08—1993.05 四川省開縣統計局科員、副主任科員、辦公室主任;
1993.05—1996.04 四川省開縣漢豐鎮副鎮長,新城建設管委會副主任;
1996.04—1999.01 重慶市開縣南門鎮黨委書記(其間:96.04—97.05同時主持南門鎮政府工作;95.07-97.12四川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1999.01—2001.01 重慶市開縣建委副主任,新城建設管委會副主任;
2001.01—2002.03 重慶市開縣建委主任、黨委書記;
2002.03—2003.03 重慶市開縣建委主任、黨委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03.03—2003.05 重慶市開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建委主任、黨委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03.05—2004.04 重慶市開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建委主任、黨委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4.04—2004.12 重慶市開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4.12—2005.06 重慶市開縣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副書記,行政學校校長;
2005.06—至今 重慶市開縣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行政學校校長。

徐長春工作分工

負責縣人民政府常務工作,分管縣政府辦公室、移民、人事、編制、保密、公安、司法、法制、兵役、信訪、城市規劃、城市建設、行政學校、行政服務中心、安全、煤炭工作。聯繫人大工作。

徐長春人物事件

2009年11月3日,重慶市二中法院開庭審理徐長春涉嫌受賄一案時,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在2002年至2009年期間,徐長春利用其任開縣副縣長、開縣新城建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51萬元。
2009年11月20日,市二中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徐長春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其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間,徐長春利用其任開縣副縣長、開縣新城建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51萬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間,開縣建委職工肖某(另案處理)為感謝徐長春在其承接開縣中學房建工程、開縣水務集團管網工程、開縣新城建設開發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調動其侄兒工作等方面的“關照”,先後7次送給徐長春現金共計人民幣40萬元。2002年至2004年間,重慶渝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為請求徐長春在其承包開縣水泥廠工程的幫忙,先後兩次送給徐長春現金共計人民幣1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長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長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在庭審中,徐長春一直為自己辯解,稱指控雖是事實,但收錢並沒有為了給別人謀取利益或者幫忙,因此,不構成受賄罪。 因該案案情重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