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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超
(江蘇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
鎖定
徐超,男,漢族,1958年5月出生,江蘇濱海縣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政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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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江蘇省鹽城市政協副主席、射陽縣委書記。
- 中文名
- 徐超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58年5月
- 性 別
- 男
徐超個人履歷
1981年1月--1987年10月 任江蘇省濱海縣中學教師、團委委員、團委副書記(期間:1987年7月--1990年7月江蘇教育學院教育管理學專業函授本科學習並畢業);
1987年10月--1989年11月 任江蘇省濱海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
1989年11月--1990年4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秘書;
1990年4月--1994年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94年1月--1995年4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信息科副科長;
1995年4月--1996年2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6年2月--1996年1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主任助理、行政科科長;
1996年11月--1997年1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7年11月--2001年1月 任江蘇省阜寧縣委副書記(期間:2000年9月--2003年7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員領導幹部在職研究生經濟管理專業學習並畢業);
2001年1月--2003年3月 任江蘇省阜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3年3月--2007年1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城區(亭湖)區委書記;
2007年11月--2007年12月 任江蘇省射陽縣委書記;
2007年12月--2012年6月 任江蘇省射陽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徐超人物事件
徐超違紀被查
徐超刑事拘留
徐超一審判決
2015年8月4日,江蘇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徐超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徐超利用擔任鹽城市亭湖區委書記、射陽縣委書記、鹽城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服務企業經營、幹部職務職級晉升及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王明春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53萬餘元。
法院認為,徐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徐超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價值合計353萬餘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超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及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徐超執行變更
落款日期是2018年4月27日的《徐超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徐超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准予減刑。鑑於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在減刑時應予從嚴。能積極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徐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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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協鹽城市第七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簡介 .鹽阜大眾報[引用日期2012-06-19]
- 2. 鹽城市政協副主席徐超、射陽原縣長田為友被立案偵查 .中國經濟網.2014-08-05[引用日期2018-11-04]
- 3.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徐超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1970-01-01[引用日期2014-08-05]
- 4. 江蘇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徐超一審獲刑12年半 .網易[引用日期2015-08-05]
- 5. 徐超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05-18[引用日期201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