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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淼

(浙江省嘉興市委原常委、副市長)

鎖定
徐淼,男,漢族,1968年3月生,浙江温州人,1987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浙江省嘉興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1] 
2021年10月9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徐淼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淼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9-10] 
中文名
徐淼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温州
出生日期
1968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徐淼人物履歷

1984.12-2000.08 温州市國家安全局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副處長、工會副主席,處長、工會主席
2000.08-2001.06 温州市國家安全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01.06-2002.11 温州市國家安全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2.11-2006.11 温州市國家安全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兼)
2006.11-2008.03 温州市甌海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8.03-2008.04 温州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
2008.04-2010.12 温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調研員
2010.12-2011.07 温州市鹿城區委副書記(正縣級)
2011.07-2014.12 天台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2014.12-2016.11 温嶺市委書記 [2] 
2016.11-2017.03 台州市黃巖區委書記 [3] 
2017.03-2019.03 台州市委常委、黃巖區委書記
2019.03- 嘉興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1]  [4-6] 
2020年12月,被免職。 [8] 

徐淼人物事件

徐淼誡勉談話

2015年10月,從浙江省安監部門獲悉,經調查,導致14死33傷的温嶺“7·4”廠房坍塌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系違法建設、樓頂蓄水等原因導致廠房荷載過大結構失穩而坍塌。責任追究方面,其中温嶺市委書記徐淼被浙江省委組織部誡勉談話 [7] 

徐淼違紀被查

2020年10月,嘉興市委常委、副市長徐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徐淼依法雙開

2021年4月17日,浙江新聞消息,經浙江省委批准,省紀委省監委對嘉興市委原常委、副市長徐淼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徐淼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投資入股多個非上市公司和項目;甘於受圍獵,將公權力異化為納賄斂財工具,大肆進行權錢交易,在項目承接、項目推進、工程驗收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徐淼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徐淼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徐淼決定逮捕

2021年4月27日,據高檢網消息:浙江省嘉興市委原常委、副市長徐淼(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淼作出逮捕決定 [9] 

徐淼審理宣判

2021年10月9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嘉興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徐淼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淼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徐淼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表示認罪認罰。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