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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桓

鎖定
徐桓(1554年2月19日—?),字國武,浙江紹興府會稽縣(今浙江紹興)人,明朝官員。 [11] 
全    名
徐桓
國武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浙江紹興府會稽縣(今浙江紹興)
出生日期
1554年2月19日

徐桓人物生平

嘉靖三十三年正月十八日(1554年2月19日),徐桓出生於浙江紹興府會稽縣(今浙江紹興)。 [11] 
萬曆四年(1476年),徐桓參加浙江鄉試,考中舉人。 [1] 
萬曆八年(1580年),徐桓考中進士,授丹徒知縣。 [1] 
萬曆十四年(1586年)十月,徐桓升任南京刑科給事中。 [1]  [2] 
萬曆十六年(1588年)五月,徐桓上奏説:“川南擅自征討膩乃馬湖,推官吳時泰率先倡導,不料首領詐降,突然襲擊都司李獻忠等,全軍覆沒。如今罪在必討,但該地種族繁多,地勢險要,難以全部剿滅,宜擴大撫綏政策,施以寬容,減輕刑罰,不宜窮追猛打以免滋生邊釁。”奏疏下達到兵部。 [3] 
萬曆十七年(1589年)四月,徐桓提出改革四件事以消除弊端、救濟商人。户部回覆説:“要明確職責,規定收税標準,執行其中的兩個,其餘的兩個斟酌時勢估量執行。”又提出織造歷日和羅織品兩項,也同意執行。明神宗下詔同意工部的意見。 [4]  五月,徐桓上言説:“太祖欽定律令原本沒有遣戍的條例,後來由於作奸犯科者越來越多,律文中逐漸增加了對這類行為的懲處,並制定了軍法以備律文不足。又根據犯罪的輕重,有終身、永遠、附近、遠方等不同的區別。一定要發配的,沒有逃脱的;收管的,沒有賣放的。這足以杜絕奸頑,充實軍隊。如今犯罪被解發的,有實際在衞所的官員,他們喜歡得到常例,又貪圖去時得到口糧,怎麼能不縱容他們,讓充發極邊的人走上畏途,長途跋涉就賄賂兵部吏典勘合,徑行該衞所虛出收管而足跡不曾到過一次,只是讓親戚族人有科斂軍裝的費用,裏遞有長途押解的煩擾。國家法網只為這類人謀利,實在可痛可恨。請求申飭司法官只引用本律科斷,不要動輒引用條例判罰;如果本律沒有完全顯示其公正,考慮加些年限也未嘗不可。查死罪和雜犯者准予徒刑軍,唯獨不可以減免徒刑嗎?至於若徒刑流放無力做工的,擺站瞭哨情重者,煎鹽炒鐵這是制度,也就是如今徒刑夫配驛、官吏索銀入手即行放回、窮囚無錢禁錮在黑獄,死了就以病疫申報名埋掉,雖然審訊是徒刑實際上是擬死刑。請申飭司法衙門凡是確定配撥以鄰近驛站,每遇星使責令徒刑夫驛夫相兼走遞,希望彰顯有癉惡之典、好生之仁。”章下法司難以其議,依部覆只命令稽查不要疏漏就行了。 [5]  十一月,徐桓上奏説:“漕運總督舒應龍提議在京口興工挑浚,但有很多不便之處。”户部致函督撫再次商議。 [6] 
萬曆十八年(1590年)十月,徐桓上疏陳奏邊防事務,請求嚴厲整飭邊防官員革除欺矇之弊,以防守為先,決戰為策,革除對酋長的封爵以孤立其勢力,派遣使者暗中結交三娘子、愛子,不失禮節。而各邊部落中的酋長果能堅守盟約,各照所住的牧地受封王爵,如同漢代五單于的故事。這樣,敵虜的勢力分散,力量削弱,安定邊疆的長策,似乎沒有超出這個了。奏疏下發給有關部門。 [7]  十二月,徐桓提出關於兵餉等款的條議,兵部回覆其中可行的有兩件事:一是武職官員代理試職等,照例實授後,既然已經革職,就不能再支取原來的俸祿,以清除冒濫;二是錦衣衞軍士、御馬監騰驤四衞勇士中逃亡、故世、老弱、病殘者,應迅速除名,不得頂替或僱傭他人來充當,以滋生虛冒。明神宗採納了這一建議。 [8] 
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二月,徐桓升任四川副使兼參議。 [9]  三月,徐桓上疏説:“漕運中的旗甲的困苦,一旦被選派就像去赴湯蹈火。現在建議恢復運糧規則,選派運甲,修繕運船,革除漕運中的弊端。”四件事下發給有關部門議論。 [10] 

徐桓人際關係

曾祖父:徐鍹。
祖父:徐恕,壽官。
父親:徐敞。
嫡母:劉氏。
生母:馮氏。
妻子:王氏。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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