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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賈汪區民政局

鎖定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賈汪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辦〔2019〕23號),制定本規定。
徐州市賈汪區民政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徐州市賈汪區民政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中文名
徐州市賈汪區民政局
行政級別
正科級

徐州市賈汪區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依法起草我區相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全區性社會組織黨建兜底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區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區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和社區治理辦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定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承擔全區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跨鎮(街道)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六)擬訂全區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區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擬訂全區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區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地方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十)擬訂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區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十一)擬訂全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慈善信託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擬訂全區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發展政策、標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全區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負責全區福利彩票銷售的管理工作,管理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羣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區委區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文件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法律法規、部門權責清單以及區委區政府、區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文件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六)與區衞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地方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 

徐州市賈汪區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安全監督管理科、機關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信息、信訪、安全生產、督查督辦、新聞宣傳、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民政信用體系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民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對外交流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及羣團工作。
(二)社會救助科。擬訂全區相關社會救助規定、標準;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承辦區財政困難羣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三)區劃地名、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科。擬訂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按照權限,負責全區的地名命(更)名審核工作;審核跨鎮(街道)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擬訂全區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羣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四)社會事務科。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全區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擬訂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區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五)養老服務科。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六)規劃財務審計科。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中央、省、市級撥付和區級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民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管理;負責全區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七)政策法規科。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區民政系統法治建設;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相關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擬訂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監管;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引導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承擔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八)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科。擬訂全區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全區慈善宣傳教育和評選表彰表揚;負責慈善信託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區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負責福利彩票銷售的管理工作;承擔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擬訂全區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發展政策、標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九)婚姻登記處。推進婚俗改革;擬訂全區婚姻管理政策;負責全區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等工作。
(十)園林公墓管理所。負責北山公墓建設、銷售和安全生產等工作。
(十一)殯儀館(殯管所)。推進殯葬改革;擬訂全區殯葬管理政策;負責全區移風易俗、殯葬改革、公益性公墓建設、遺體火化和安全生產等工作。
(十二)社會救助管理站。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巡查、救助、收容、遣送和安全生產等工作。
(十三)有獎募捐委員會。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維護和福彩站點安全工作。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