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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園
(4·26大連女子與男友爭執後中刀死亡事件當事人)
鎖定
徐園(?-2022年4月26日),女,遼寧大連人,4·26大連女子與男友爭執後中刀死亡事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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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徐園
- 逝世日期
- 2022年4月26日
徐園人物生平
2022年4月25日晚上6點多,單某、徐園和幾位朋友先後在當地的燒烤店和歌廳吃飯喝酒。次日凌晨,單某和徐園在附近超市買東西后回到家中發生爭執,從屋內延續到樓外,單某對徐園進行言語侮辱和毆打。隨後,兩人返回家中,單某稱,徐園進門後,找了一件白色衣服穿上,走到廚房水池邊拿起一把水果刀,拔下刀鞘,轉身説了一句“我徐園怎麼對不起你了”,緊接着突然撩起衣服,將刀插進了自己的左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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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園個人生活
大連市普蘭店區南山醫院醫生曾接診過徐園,認為徐園當時焦慮、抑鬱,有睡眠障礙,症狀是否嚴重無法確定,也無法判定徐園是否會發生自殺、自殘行為。此外,徐園的前男友、前同事、好友、上司都證實,徐園曾告知他們自己患有抑鬱症,但平常並未見過其抑鬱表現。而徐女士在證詞中也表示,徐園只是有輕度的焦慮症,並沒有抑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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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園人物事件
徐園事件經過
據一審判決書,2022年4月25日晚上6點多,單某、徐園和幾位朋友先後在當地的燒烤店和歌廳吃飯喝酒。次日凌晨,單某和徐園在附近超市買東西后回到家中發生爭執,從屋內延續到樓外,單某對徐園進行言語侮辱和毆打。隨後,兩人返回家中,徐園出事。1點36分,徐園被送達醫院,不久被宣告死亡,單某報警。事發第二天,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單某隔天被刑事拘留,後變更為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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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園事件處置
- 單某被拘留
- 二次屍檢
2022年5月9日,第二次屍檢結束,警方告知屍體上的左側刺創可自己形成,同時不排除他殺的可能性。
徐園案件審理
- 一審判決
2023年9月,普蘭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證據不足,被告人單某無罪,並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徐園父母的起訴。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徐園生前與單某發生矛盾時存在輕生念頭,且經法醫會檢徐園的左胸部刺創本人可以形成。二人發生爭吵後,單某雖與徐園在屋外發生撕扯,並動手打了徐園,但單某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徐園持刀自殺的結果。法院還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單某的行為與被害人徐園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徐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正常的判斷和認知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應當有預見性。單某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此外法院還表示,單某為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隨後,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該院認為,被告人單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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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單某與被害人徐園共同飲酒後,在徐園嚴重醉酒行為異常的情況下,不但未採取合理、有效的看護措施,未盡到應負的注意義務,而且僅因瑣事遂對徐園進行毆打,致徐園多處受傷,情緒、行為失控,以致發生自殺身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單某拒不認罪,建議對其依法懲處。在訴訟過程中,徐園的父母也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他們認為,因單某的犯罪行為導致其女兒死亡,因此要求賠償101餘萬元。審理期間,徐父對徐園左胸部刺創本人可以形成的法醫會檢意見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但單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認為自己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書顯示,單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但庭審中,對於徐園存在比較嚴重的抑鬱症狀、案發當晚對徐園進行言語侮辱並毆打的事實予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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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開庭
2024年3月27日,徐園案件二審開庭。徐園的姐姐徐靜(化名)告表示,他們也不認可一審判決,並且對“徐園自殺”的結果存在疑點,希望能再次進行屍檢鑑定,“我們只想要一個真相,徐園去世前當晚到底發生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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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稱,當時,她見到了單某,單某稱徐園的死與自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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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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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歲女子與男友爭執後胸口中刀死亡:剛戀愛兩個月,一審判定男友無罪 .紅星深度[引用日期2024-05-06]
- 2. 遼寧23歲女子與男友爭執後胸口中刀死亡:剛戀愛兩個月,一審判定男友無罪 .紅星新聞.2024-05-08
- 3. 23歲女孩與男友爭執後“自殺身亡”,一審男友無罪,檢方抗訴 .中國新聞週刊[引用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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