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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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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英語:Department of Justice,縮寫:DOJ)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專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是香港政府中行政部門。 [1-3] 
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香港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行政長官的政府官員之一(排第三位,第一位是政務司司長、第二位是財政司司長)。
中文名
律政司
外文名
Department of Justice
簡    稱
DOJ
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 [4] 
所屬部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總    部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23樓
性    質
行政機關

律政司部門簡介

袁國強 擔任第四屆政府律政司司長 袁國強 擔任第四屆政府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擔當重要角色,負責所有檢控工作、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例,並就形形色色的法律問題,向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部門歷史

1997年7月1日之前依照《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在香港“律政司”(英語:Attorney General)是一位重要首長官員職位的名稱;香港迴歸之後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個職位被稱為律政司司長(英語:Secretary of Justice),而這個職位主管的部門改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英語:Department of Justice)。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訂明"律政司"的方針,意即繼續沿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治基石。至於主權上的改變,則體現了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新地位。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四十九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5]  。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6]  。同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7]  第十八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成立了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8]  。根據法律規定,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才可任命。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將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

律政司部門沿革

梁愛詩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律政司司長
此職位在香港迴歸前稱為律政司,主管的部門是律政署;迴歸後改稱為律政司司長及律政司。梁愛詩獲國務院任命在1997年-2005年期間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律政司司長 [9] 黃仁龍在2005年10月20日—2012年6月30日期間出任律政司司長 [9]  。經梁振英提名,國務院2012年6月28日任命袁國強為香港律政司司長,於2012年7月1日後接替黃仁龍出任律政司司長 [1-2] 

律政司相關材料

律政司序言

法治是香港過去賴以成功的要素,也是香港未來所繫。法治始於個人,每個人都有向法院尋求保護的權利。在法院內,則由大公無私的法官執行司法工作。法治保障人們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無須擔憂受到政府妄加干預或受到財雄勢厚的人所左右。法治以個人為起點,繼而涵蓋整個社會。然而,若不瞭解法律制度,個人是無法堅持自身權利的。
香港法律制度的主要特色:獨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制度、律政司司長所擔當的角色、律政司、法律援助和法律專業。
香港特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促進市民對法治這個重要理念的認識。

律政司法治

取自律政司在2004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法治一詞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統內貫徹著一個原則,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這方面法治的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的推論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法治的要求即可達到。所以,法治一詞的另一個涵義可見於限制酌情決定權的一套規則之中。為此,法庭制定指引,以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背立法機關的原意。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屬前者的例子:對於一項聲稱是根據法定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法院可認為是明顯不合理,並且本非立法機關所設想者。屬後者的例子:在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不獲申述的機會,而立法機關設想在有關情形下,受影響一方本應有申述的機會。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法院均會裁定有關決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會使法治得以繼續實施。

律政司推行措施

在2004及2005年內,律政司推行了一系列提升資訊科技功能的措施,當中包括:
律政司
提升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功能,讓使用者更容易下載整條條例或選定的條文
把外判案件系統與工作管理系統合併,以便更妥善管制預算和提供最新的管理及財務資料
設立部門入門網站,讓員工可在政府電子交易平台接達政府與僱員("G2E")的應用系統
推行電子處理假期申請系統,以便處理、計算和記錄員工的假期申請
提升現有的文件管理系統效能,以加強系統的保安、可靠性和方便程度
提供更佳的接達設施,讓司內人員可透過任何互聯網上網設施,接達本司的電腦系統
落實在政府內推行的"資訊科技設施普及計劃",以提升公務員的資訊科技知識和在政府內推動電子文化,並協助加快發展電子政府和以電子方式處理內部事務
向各科提供Blackberry無線手帳及有關的服務計劃
在2005年7月開設高級系統經理一職,負責掌管資訊科技管理組,以提升本司在資訊科技管理方面的技術能力及專業知識。

律政司歷任首長

香港迴歸前律政司
  •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
  • 阿當斯(約1860年-1875年)
  • 費立浦(George Phillippo,1876年-1879年)
  • 柯馬理(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年-1889年)
  • 葛文(W. Meigh Goodman,1890年-1902年)
  •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年-1906年)
  • 戴華士(Rees Davies,1907年-1912年)
  • 白加尼(Bucknill,1912年-1914年)
  • 金培源(Sir Joseph H. Kemp,1914年-1930年)
  • 晏禮伯(C. G. Alabaster,1930年-1941年)
  • 史德鄰(署理)(G. E. Strickland,1946年)
  • 祁利芬(John Bowes Griffin,1947年-1951年)
  • 賴德遐(Arthur Ridehalgh,1952年-1961年)
  • 許楠(Maurice Heenan,1962年-1966年)
  • 羅弼時(Denys Roberts,1966年-1973年)
  • 何伯勵(John William Dixon Hobley,1973年-1979年)
  • 祈理士(John Calvert Griffiths,1979年-1983年)
  • 唐明治(Michael David Thomas,1983年-1988年)
  • 馬富善(Jeremy Fell Mathews,1988年-1997年6月30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 梁愛詩(Leung Oi-sie, Elsie,1997年7月1日-2005年10月20日) [9] 
  • 黃仁龍(Wong Yan-lung,2005年10月20日-2012年6月30日) [9] 
  • 袁國強(Yuen Kwok-keung, Rimsky,2012年7月1日-2018年1月5日) [1-2] 
  • 鄭若驊(2018年1月6日-)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