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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機構

鎖定
律師機構簡稱“律師工作機構”。通常稱為“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是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的事業單位。按縣、市、市轄區設立。必要時須司法部批准,可以設立專業性的法律顧問處或律師事務所。律師工作機構互不隸屬。 [1] 
中文名
律師機構
別    名
律師工作機構
律師承辦業務由法律顧問處統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統一接受當事人的聘請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統一收費。人數多業務量大的律師機構,可以酌情設辦公室、接待諮詢組、代書組、刑事辯護組、民事代理組、非訴訟事件組、法律顧問組等。律師工作機構的主要任務是,領導律師開展業務工作,組織律師進行政治和業務學習。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