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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證書
鎖定
律師執業證與律師資格證不同,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一個必要前提,但如果僅有律師資格證卻無律師執業證,是不得從事律師執業活動的。
- 中文名
- 律師執業證
- 別 名
- 律師證
- 定 義
- 律師從事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
- 相關部門
-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執業證書授予條件
律師執業證書申請材料
律師執業證書新版證書樣式
司法部決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啓用新版執業證書。並於2009年12月31日前將此前頒發的原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原執業證書")全部換髮為新版執業證書。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持證人依法取得的原執業證書或者新版執業證書均為獲准執業的有效證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執業證書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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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版
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樣式(2張)
律師執業證書不予頒發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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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啓用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的公告 .司法部[引用日期2022-06-27]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國人大網.2023-09-07[引用日期2023-09-07]
- 3. 司法部:10月1日起啓用新版律師和律所執業證書 .扶溝縣法院網[引用日期2024-02-12]
- 4.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