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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證書

鎖定
律師執業證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從事執業活動(接受委託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有效證件,是證明律師身份合法有效的證件。未持有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
律師執業證與律師資格證不同,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一個必要前提,但如果僅有律師資格證卻無律師執業證,是不得從事律師執業活動的。
律師執業證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定程序對申請人資質等要件審查合格後方予以頒發。因此,律師執業證的取得,要求申請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師資格所應有的知識水平,而且應具備實際執行律師業務的能力。
中文名
律師執業證
別    名
律師證
定    義
律師從事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
相關部門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執業證書授予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2]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4] 
(四)品行良好。 [2] 

律師執業證書申請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2]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2] 

律師執業證書新版證書樣式

律師執業證樣式(2009) 律師執業證樣式(2009) [3]
司法部決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啓用新版執業證書。並於2009年12月31日前將此前頒發的原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原執業證書")全部換髮為新版執業證書。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持證人依法取得的原執業證書或者新版執業證書均為獲准執業的有效證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執業證書停止使用。 [3] 

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版

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樣式
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樣式(2張)
《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為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獲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從事律師職業的有效證件。 2022年6月24日,司法部發布關於《啓用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6號),決定自2022年6月28日起啓用《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 [1] 

律師執業證書不予頒發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