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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

鎖定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中文名
徇私舞弊罪
明知有罪的人而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刑法規定
徇私舞弊罪屬於瀆職罪中罪名
三百九十七
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

徇私舞弊罪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徇私舞弊罪屬於瀆職罪中罪名,具體法條有:
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税證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罪犯罪構成

(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1、客觀行為表現為四種類型:
(1)對在執行期間,沒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不具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罪犯予以減刑(違反刑法第78條第1款);超過減刑的限度予以減刑,如將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去3年刑期(違反刑法第78條第2款)。
(2)對沒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不具有悔改表現,具有再犯罪危險的罪犯予以假釋;對沒有達到執行期限的罪犯予以假釋;對累犯予以假釋;對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假釋。
(3)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
(4)由於刑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無權裁定減刑與假釋,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裁定減刑、假釋的,應以本罪論處。本條中的“舞弊”,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同位語。換言之,只要“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就屬於舞弊,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客觀行為。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已被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時,本罪即為既遂。
2、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出於徇私動機。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實掌握不全而過失造成本罪結果,便可認定為“徇私”。
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訴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40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本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執法人員,即依法具有執行行政法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從司法實踐上看,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税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客觀行為內容為,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這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行為構成犯罪應當進行刑事追訴,但不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至於行為人是將案件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還是不作任何處理,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條中的“舞弊”,是“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同位語。換言之,只要“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就屬於舞弊,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客觀行為。
1、成立本罪還需要情節嚴重。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出於徇私動機。
一方面,行為人必須明知案件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
另一方面,必須出於徇私動機。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實掌握不全而過失不移交,便可認定為“徇私”。行政執法人員索取、收受賄賂,不移交刑事案件,分別構成受賄罪與本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三)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應徵税款,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税種、税率,税務機關應當向納税人徵收的税款。不徵,是指違反税法規定,不向納税人徵收應徵税款,包括擅自免徵税款的行為。少徵,是指違反税法規定,降低税收額或徵税率進行徵收,包括擅自減徵税款。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就是舞弊行為。行為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犯罪。其中的國家税收,包括地方税收。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具有徇私動機。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原因過失不徵或者少徵,便可認定為“徇私”。過失不徵、少徵税款,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翫忽職守罪論處。
2、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對於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與逃税等犯罪人相勾結不徵、少徵税款的案件,有人主張按逃税等罪的共同犯罪處罰。然而,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繳欠税罪的法定最高刑第一檔為3年有期徒刑、第二檔為7年有期徒刑,而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第一檔為5年有期徒刑、第二檔為15年有期徒刑;而且,與逃税等犯罪人相勾結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其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更為嚴重,如果僅按逃税等罪的共犯處理,反而處罰更輕。因此,對上述行為應認定為逃税等罪的共犯與本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本罪)處罰。
税務機關工作人員索取、收受賄賂,不徵或者少徵税款,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本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第40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立案標準,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税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犯本罪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應以本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犯本罪同時觸犯受賄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根據刑法第40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1、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這是一種故意的無形偽造和交付無形偽造文書的行為,即有權提出商檢結果的人,故意提出與事實不相符合的檢驗結果,如將不合格商品作合格商品的結論,或者將合格商品作不合格商品的結論。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訴的情形。根據刑法第412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商檢失職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是種過失犯罪。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412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這是一種無形偽造並交付無形偽造的文書的行為,即有權提出檢疫結果的人,故意提出與事實不相符合的檢疫結果。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訴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413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41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罪常見問題

(一)如何認定徇私舞弊
從漢語詞義來看,“徇私”是指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用欺騙的方法做違法違紀的事情。從前述立法本意來看,“徇私舞弊”這一詞語在瀆職罪中的重點或落腳點在於“徇私”而不在於“舞弊”。正是由於司法實踐中徇私往往隨着舞弊,所以才約定俗成地形成了這一詞彙。從司法實踐來看,所謂徇私,包括徇私情、謀私利兩種情形,前者包括順從親戚、朋友、同學、同鄉,上下級、仇敵、競爭對手等私人關係、感情;後者包括第三人平時小恩小惠、請客送禮、許諾日後給予好處(包括非物質的好處)或行為人為保住自己不應有之利益等。不論徇私情或謀私利,均是能夠給行為人或其親友帶來利益或使其對手失去應有利益,且這種利益之增減與行為人之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徇私。也就是説,徇私情或謀私利均落腳於特定對象的利益之增減。比如某行政機關財務人員,在辦理經本單位領導介紹的第三人提供的憑證時,抱着領導介紹的人不會錯的心理,未認真審核憑證,致使單位被該第三人騙去數十萬元無法追回。本案中該財務人員之翫忽職守確有私情在其中起作用,但這種私情並未使該領導得到好處,所以不宜認定為徇私舞弊。
(二)在具備徇私舞弊情節時,濫用職權罪與翫忽職守罪的區別。
一般的濫用職權罪與翫忽職守罪的區別比較明顯。其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但在具備徇私舞弊情節時,兩者之間的差別變得模糊,有時甚至容易引起混淆。但前述兩者的本質區別仍然是存在的,並且是區別這兩種罪的主要標準。同時,這兩種罪中徇私舞弊情節的含義也有不同。對於濫用職權罪,徇私是犯罪的動機,徇私的結果正是行為人積極追求的結果,行為人正是為了得到這種私利或使其親友得到不應得到的利益而濫用職權;對於翫忽職守罪而言,徇私僅僅是犯罪的原因,犯罪人因為徇私而未履行法定職責。通俗地講,前者是“為了私利或私情而故意濫用職權”,後者是“因為私利或私情而過失地不履行法定職責”。
(三)徇私舞弊的不作為是否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應定濫用職權罪。
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比如行為人事先已經明知親友或贈送私利者要實施有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但出於徇私的動機,對於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不予履行,造成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這種貌似翫忽職守實則故意不作為的行為,完全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特徵,應定濫用職權罪,而不能定翫忽職守罪。所以我們説,濫用職權罪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方式。作為與不作為並非區別濫用職權罪與翫忽職守罪的根本標準。

徇私舞弊罪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林某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案例類別:吉林首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2009)寬刑初字第22號
(一)案例詳情
被告人林某,2008年11月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速捕。
2003年12月,高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月入吉林監獄服刑。服刑期間,高某認識了服刑犯人趙某,並請趙某為其辦理保外就醫。趙某找到時任吉林監獄第五監區副監區長的被告人林某,稱高某願意出錢辦理保外就醫,讓林某幫忙把手續辦下來。林某答應幫助溝通此事。之後趙某找到服刑犯人杜某,由杜某配製了能表現出患病症狀的藥物。在趙某的安排下,高某於同年3月24日服藥後“發病”住院。林某明知高某偽造病情,仍找到吉林監獄刑罰執行科的王連發(另案處理),讓其為高某辦理保外就醫,並主持召開了對高某提請保外就醫的監區幹部討論會。會上,林某隱瞞了高某偽造病情的情況,,致使討論會通過了高某的保外就醫申請,然後其將高某的保外就醫相關材料報到刑罰執行科。期間高某授意其弟高某與趙某向林某行賄人民幣5萬元(林某將其中3萬元交王某)。2004年4月28日,經吉林監獄呈報,吉林首監獄管理局以高某雙肺肺資、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隹高某誓予監外執行一年。同年4月30日,高某被保外就醫。2006年5月18日,高某被收監。
(二)判決結果
2008年10月28日,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偵查。2009年8月4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9年10月20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寬刑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林某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裁判要旨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徇私舞弊罪相關詞條

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