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鎖定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是中國刑法罪名之一,由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而來。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1] 
中文名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性    質
刑法罪名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發展歷史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1]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罪名解釋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23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構成犯罪的對象由‘國有資產’擴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資產在內。鑑此,必須對原罪名‘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作出調整。”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説,“兩高”經徵求中央相關單位、部分專家學者等意見後,最終研究決定將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一修改基於強化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將該罪名適用範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在內,能夠更好體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