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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董事

鎖定
影子董事出自《1980年公司法》。
中文名
影子董事
外文名
Shadow director
出    自
《1980年公司法》
提出國
英國

影子董事詞語來源

英國《1980年公司法》正式使用“影子董事”一詞,《1985年公司法》始有標準定義,並在《1986年公司董事資格剝奪法》、《1986年金融服務法》以及《1986年破產法》中進行相關規定。Re Tasbian Ltd ( No. 3) Official Receiver訴Nixon等典型判例反映了對影子董事定義的理解與使用。

影子董事概念含義

影子董事雖然不是董事,但依靠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卻能夠指揮公司行為之人,如果其實際上進行了指揮,即應承擔董事責任。從司法實踐來看,影子董事責任主要出現於公司破產或無力償付階段,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具有積極意義。影子董事制度在保護公司債權人權益上確有其獨到之處,我國相關立法、司法操作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