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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邦

鎖定
彭定邦,男,1962年9月出生,漢族,廣東五華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河源市委副書記。 [1-2] 
2020年4月,因嚴重違紀違法,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 
中文名
彭定邦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9月
畢業院校
廣東省委黨校
出生地
廣東五華

彭定邦人物履歷

1980年08月--1982年07月 在本溪鋼鐵學校採礦專業讀書
1982年08月--1984年08月 在惠陽有色金屬公司鐵嶂錫礦工作,任技術員
1984年09月--1986年09月 惠陽有色金屬公司鐵嶂錫礦副礦長
1986年10月--1989年04月 紫金縣鐵嶂錫礦礦長(其間:1986年03月--1989年02月在省委黨校函授大專班黨政幹部專業學習)
1989年05月--1991年04月 河源市紫金縣礦產公司經理兼縣鐵嶂錫礦礦長
1991年04月--1992年05月 河源市紫金縣礦產公司經理
1992年06月--1993年06月 河源市紫金縣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兼縣礦產公司經理
1993年06月--1994年06月 河源市紫金縣財政局局長
1994年06月--1995年12月 河源市紫金縣財政局局長兼縣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公司經理
1996年01月--1998年03月 河源市紫金縣政府副縣長(其間: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在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年04月--2001年03月 中共河源市紫金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2001年04月--2002年12月 中共河源市龍川縣委副書記
2002年12月--2003年03月 中共河源市龍川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
2003年04月--2004年06月 中共河源市龍川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2004年06月--2005年03月 中共河源市龍川縣委書記
2005年03月--2006年12月 中共河源市龍川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
2006年12月--2007年03月 中共河源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龍川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
2007年03月--2007年04月 中共河源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07年04月--2012年01月 中共河源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01月--2012年02月 河源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02月--2012年05月 河源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市社工委副主任(兼)
2012年05月--2016年07月 河源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督察長、市社工委副主任(兼)
2016年07月--2016年09月 河源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督察長、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
2016年09月--2016年10月 中共河源市委副書記、河源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2016年10月--2016年12月 中共河源市委副書記
2016年12月--2018年10月 中共河源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8年10月--2019年10月中共河源市委副書記 [4] 

彭定邦人物事件

彭定邦審查調查

2019年8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河源市委副書記彭定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彭定邦決定逮捕

2020年3月,據高檢網消息,廣東省河源市委原副書記彭定邦(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彭定邦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 

彭定邦提起公訴

2020年4月,廣東省河源市委原副書記彭定邦(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定邦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彭定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江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彭定邦利用擔任龍川縣縣長、縣委書記、河源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河源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彭定邦依法雙開

2020年4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河源市委原副書記彭定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彭定邦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接受宴請;違背組織原則,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和工作調動提供幫助並收受鉅額財物,嚴重破壞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為官不廉,違規收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濫權妄為,充當惡勢力“保護傘”,徇私干預執紀活動;毫無紀法意識,將公權力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與私營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
彭定邦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彭定邦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和河源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彭定邦家庭情況

彭定邦出生在一個客家人的大家庭,是家裏的長子長孫,兄弟姐妹一共六個,整個家族有幾十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