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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龍協議

鎖定
彬龍協議(the Panglong Agreement)是由撣、克欽以及欽族領導人同緬甸總督執行委員會的代表於1947年2月12日簽署於彬龍地區。彬龍(Panglong,也稱為班弄)是緬甸北部撣邦境內一個小鎮。協議簽署的目的是,聯合緬甸本部以及撣聯邦、克欽邦欽邦等少數民族地區,從英國殖民者手中爭取獨立。被稱為緬甸國父的昂山將軍在1947年7月19日被暗殺。而《彬龍協議》的原則在1947年9月24日通過的《緬甸聯邦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彬龍協議》的重點是,各個少數民族地區在國家政治中享有充分自治,並且各個少數民族地區人民享有民主國家公民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特權。
中文名
彬龍協議
外文名
the Panglong Agreement
地    點
彬龍
簽署時間
1947年2月12日

彬龍協議簡介

2009年8月底,在緬甸政府軍強力攻勢下,緬北果敢地區果敢同盟軍寡不敵眾,其時,有果敢同盟軍白所成部投降政府軍,致使果敢地區最終陷落,果敢同盟軍領袖彭家聲(俗稱彭老倌)帶同餘部不知所終。此後,緬甸各個少數民族和平武裝組織因為拒絕接受軍政府整編,而同政府軍之間衝突加劇。為了爭取生存權以及民族自治權等,各少數民族和平武裝組織展開了頑強抗爭。《彬龍協議》也成為緬甸眾多少數民族和平武裝組織在爭取民族各項基本權利時所依傍的重要根據。

彬龍協議協議正文

彬龍協議 彬龍協議
1947彬龍協議
一次會議已在彬龍舉行,出席此次會議的有:緬甸總督執行委員會一些成員,以及撣邦地區、克欽山地地區和欽族山地地區所有的土司以及代表。與會成員認為,通過與緬甸過渡政府密切合作,撣族、克欽族以及欽族地區將會更快實現自由。因此,全體與會者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 山地人民的一位代表,在聯合山地人民最高委員會代表的推薦下,並經由總督挑選之後,將會被任命為負責處理邊疆事務的總督顧問。
2.上述受到任命的顧問還將被任命為總督執行委員會成員,但不擔任部長職務。邊疆地區的事務也將根據國防與對外事務方面的憲制慣例,而被納入總督執行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之內。處理邊疆事務的顧問將以相同方式被授予行政職權。
3. 上述受到任命的顧問將獲得2名副顧問的協助。這2名副顧問代表少數民族,但前提是他們並非所代表的少數民族的成員。2名副顧問應當在第一時間處理好所代表地區的各項事務,顧問應當在第一時間處理好其他邊疆地區所有事務。按照憲制慣例,顧問及2名副顧問都應遵循共同承擔責任的原則,並履行職務。
4.作為執行委員會成員,顧問是委員會中邊疆地區事務的唯一代表。當討論邊疆地區有關事務時,副顧問有權出席委員會召開的會議。
5.雖然總督執行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上所述將會擴大,但在邊疆地區事務方面,它不會以任何方式剝奪這些邊疆地區目前在國家政治中享有的任何自治權。這些邊疆地區在國家政治中享有充分自治是一條根本原則。
6.雖然在一個統一的緬甸境內劃界並單獨建立一個克欽邦的問題必須移交給立憲會議做決定,但是與會者一致認為,單獨建邦是人心所望。為了實現如此目標,邊疆地區事務顧問和2名副顧問在對1935年緬甸政府法案第2部分所列出地區——比如密支那和八莫等地區——進行管理時應當進行協商。
7.邊疆地區公民將享有各項權利和特權。這些權利和特權被視為民主國家的根本。
8.本協議中所認可的各項內容,不能損害目前已賦予撣聯邦的財政自主權。
9. 本協議中所認可的各項內容,不能損害克欽山地以及欽族山地目前從緬甸財政收入中獲得財政援助,執行委員會將偕同邊疆地區顧問及副顧問一起,審查克欽山地及欽族山地是否能實行同緬甸本部及撣聯邦地區相類似的財政舉措。

彬龍協議協議簽署者

撣族委員會:
彬龍協議 彬龍協議 [1]
土司: 當本、陽維、瑙斯森威、萊卡、孟寶、薩門坎等以及邦朗代表
撣族人:丁額、加布、紹亞帕哈帕、吞敏、昆紹、昆泰
克欽委員會
密支那:辛瓦南、鑿裏普、丁拉當
八莫:鑿拉、鑿蘭、拉邦格龍
欽族委員會:
吳盧爾門、吳當扎庫普、吳交芒
緬甸政府:
昂山
協議英文來源
本文摘自Hugh Tinker所著的《緬甸:為獨立而戰1944-1948》(第二卷)一書(1984,倫敦,HMSO出版社)的第404至405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