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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鎖定
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開展高價彩禮等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中文名
彩禮
外文名
betrothal gifts

彩禮定義

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法律規定

彩禮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彩禮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2號。
有關彩禮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指導意見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推進農村婚俗改革試點和殯葬習俗改革,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2]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 [4] 

彩禮返還情形

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

彩禮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應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由於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彩禮婚前給付並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應還彩禮

如果“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在一起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而且由於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台高築,生活陷於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

彩禮最高法治理

2023年12月11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召開治理高額彩禮新聞發佈會。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存續時間較短的婚姻會導致基於婚姻的很多財產安排出現失衡現象,彩禮問題就是這種困境的體現。彩禮是以合兩姓之好、並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甚至導致給付高額彩禮的一方因此返貧,對未來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中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區,不同家庭之間經濟情況也可能存在較大差別,因此,難以對高額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在個案中參考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實具體認定。 [3] 

彩禮相關內容

彩禮彩禮返還當事人和返還標的

彩禮返還的當事人是個別給付人和個別受益人。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返還的標的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原物存在,返還原物及孳息;如果因受利益的性質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返還的,償還該利益的價額。為了確保婚姻自由,返還的範圍應該是“現存利益”,但是如果有惡意,如在未商定婚期之前盲目購買結婚財物、解除婚約之後返還之前購買財物,則應該返還此前現存的利益。

彩禮返還彩禮採用無過錯主義

返還彩禮不受過錯的影響。因為“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因為彩禮屬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問過錯的有無,均應該返還。

彩禮應當返還的彩禮範圍

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彩禮案例分析

案例: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法院判決崔訴冉某返還彩禮案

彩禮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僅指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説的未婚同居,解除後所涉彩禮不應全額返還而應酌情返還,但也可能有不需返還。
【案情】
原告崔某與被告冉某經人介紹認識,並於2011年4月11日按當地農村風俗訂婚。訂婚時,崔某給付冉某彩禮3萬元,同時還給付衣服2套、手機1部和400元紅包(當地俗稱“打發錢”)。訂婚後,雙方相約於2011年5月18日同往重慶市務工並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崔某致冉某3次懷孕、3次人流。2013年7月,原告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返還全部彩禮。

彩禮裁判結果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院認為,就本案而言,原告按照習俗給付被告冉某彩禮3萬元,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冉某應當返還彩禮。但原告與被告已同居生活兩年,導致被告懷孕3次、流產3次,給被告在身體和心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響,因此不應全額返還彩禮。被告主張彩禮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間全部開支,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綜上,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返還彩禮的50%即1.5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彩禮案件評析

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係,基於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關係不成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
而法律對彩禮返還問題規定比較原則。審判實務中返還彩禮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該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系未婚同居,從字面上看,難以對彩禮返還問題作出準確的判斷,須對本條進行具體剖析。
從“立法技術”上看,本條採用的是語法上的蒙後省,結合該條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規定可以推導出第(一)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後面省略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一定語。由此可得出,返還全部彩禮應該以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為前提。
從本條的文義解釋來看,對彩禮返還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即不以是否有過錯為返還條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為彩禮返還的前提,而區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標準是“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當時沒有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長期未婚同居的現象在部分農村較為普遍。該條對彩禮返還的條件採用的是列舉的方式,司法解釋甚至立法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仍可從該條的本意上得出只要是共同生活的,關於彩禮問題就不是全額返還,而是酌情返還,除非如該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係指絕對困難)”。未婚同居與已婚共同生活從“生活”的實質上看並無多大差別,在彩禮返還上當然也應一樣。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禮一方原則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對女性各方面均有影響,特別是身心、名譽等方面。若彩禮全額返還對女性明顯不公,也可能助長男性以訂婚為名玩弄女性。
綜上,未婚同居彩禮應當酌情返還。所酌之情應為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禮可酌情返還,以不超過50%為宜。(本案案號(2013)石法民初字第02053號;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何福貴)

彩禮相關詞條

婚姻、結婚、彩禮

彩禮社會評價

對於高價彩禮問題,不能一味靠政府管控來解決,而需要利用村莊內生的一些機制來化解。例如,一些地方成立紅白理事會,專門負責遏制婚喪嫁娶過程中的各種陋習。(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黃振華教授及其團隊 評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