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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訴權
鎖定
形成訴權,又稱為間接形成權,與單純形成權互為相對關係。形成訴權(間接形成權),指必須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的形成權。
- 中文名
- 形成訴權
- 別 名
- 間接形成權
- 定 義
-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的形成權
- 撤 銷
- 婚姻中的撤銷權
術語介紹
包括:
(一)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民法總則》第147-151條、《合同法》第52條);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2017年3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的《民法總則》已將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併入到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在新的《民法總則》生效後可撤銷後,將只有3類)。
(二)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婚姻法》第11條);
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使離婚請求權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生效法律文書(《婚姻法》第39條);
(四)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所形成的導致共有物所有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物權法解釋(一)》第7條);
(五)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物權法解釋(一)》第7條);
(六)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所形成的生效法律文書(《合同法》第74條、《合同法解釋(一)》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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