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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

鎖定
形式法治主要是指法治的形式性和工具性,強調法治的程序性和外在性的顯現。
中文名
形式法治
外文名
Form the rule of law

目錄

形式法治釋義

以追求法的安定和"法律統治"為目標的法治,它是法律實證主義思想的反映 “法的統治”的法治,它最大限度地信奉法律的權威和作用,而不是以君王權威、道德教化或神的旨意為政治統治的圭臬。

形式法治主要代表

主要代表為美國學者富勒的法治構成説,認為法治要有立法的程序規則、執法的程序性規則、法律的透明性和穩定性普適性、預期性和清晰性等要素。社會契約論的代表洛克主張政府要有一套明確的普遍性的法律規則,以確保政府服從於社會契約,以保障公民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自然法轉變為自然權利,體現了人類對法治的新理解,也更具有在現實面前的可欲性,得到了後來諸多政治思想家和法學家(如孟德斯鳩、拉茲、熊彼特)的肯定。形式法治的發展為法學創造了生機,逐步為後來的英、美等國相繼效仿和引用,在法治思想史上形成了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治傳統,併成為當今西方世界的法治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