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形式婚姻

(異性戀羣體中的形式婚姻)

鎖定
形式婚姻,又稱互助婚姻或合作婚姻,是指為了實現某種以已婚為前提條件的特定目的而與另一人舉行婚禮或法律上的結婚手續,即婚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其從表面上看是一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實際上“夫妻”雙方在身體上和人格上卻保持獨立。例如,一些人為了升遷、買房、辦移民、從事地下工作而與他人結成形式婚姻,或者一個男同性戀者和一個女同性戀者組建家庭等,也屬於形式婚姻(有關這種情況的形式婚姻,詳見“同性戀羣體的形式婚姻”義項) [1] 
通常而言,形式婚姻是人們迫於傳統的家庭觀念和社會主流趨勢而選擇的一種滿足社會期望與保護自己的工具,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領證”“居住在一起”等。國內目前關於異性戀形式婚姻的研究多見於以謀取某種特定利益而締結的虛假婚姻及其法律效力,國外主要關注以移民為目的的形式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等法律法規旨在保障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樹立正確的婚姻關係理念。聯合國發佈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等國際文件也強調了婚姻的自由和法律效力。
兒童青少年需要知道婚姻伴隨着責任和承諾,需要認同人們在家庭結構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異。形式婚姻的出現會對傳統婚姻制度造成衝擊。認識不同的婚姻類型以及學習家庭、養育和婚姻中的責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中文名
形式婚姻
外文名
Marriage of convenience
別    名
互助婚姻
合作婚姻

形式婚姻定義

形式婚姻(簡稱形婚),顧名思義,指只有表面形式而無實質內容的婚姻。指某些人為了實現某些以已婚為前提條件的特定目標(如求職、升遷、買房、辦移民、減緩社會壓力等)而與另一人通過婚禮或法律上的結婚手續取得已婚身份,即婚姻只是達成某種特定目的的工具 [1] 

形式婚姻歷史背景

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婚姻就是家庭和一切社會關係的起點,是實現人類自身再生產的重要形式之一。從古希臘柏拉圖開始,關於婚姻的討論從未間斷。其原因不僅僅在於婚姻是建構人類最小的基本單位——家庭——的基礎,而且與人類自身密切相關。婚姻通常被作為一種表示社會制度的術語,是由被習俗所認可的一種習慣發展而來。這些習俗對男女兩性的規定使得社會安然有序,社會關係由此得以建立。一對男女結合如果不具備習俗或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就不會被社會看作夫妻。由此看來,婚姻並不是兩性隨意的結合,婚姻的意義也不僅僅在於男女之間簡單地發生性關係,而是為了得到社會的一種認可。否則,婚姻便喪失了其自身存在於世的價值與意義 [2] 
形式婚姻的目的便是為了取得這種認可。而取得這種認可的方式主要是婚姻儀式。其關鍵之處是其公開的透明度,即只要在社會面前有某種表示,不論簡單還是繁瑣,都可以稱為開始一段婚姻關係的見證 [3] 
我國推行的婚姻登記制度始於195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至今已有70餘年歷史。隨着社會發展,婚姻關係和婚姻形式等一直在發生着變化。人們迫於傳統的家庭觀念和社會主流趨勢而選擇將形式婚姻作為一種滿足社會期望和保護自己的工具,特別是同性戀羣體和其他類型的性少數羣體,在不違背社會傳統觀念的同時希望自己可以有自由的戀愛關係,所以往往會選擇形式婚姻。形式婚姻實際上是對中國傳統婚姻觀念的一種衝擊 [4] 

形式婚姻形式婚姻的常見類型

每個人對婚姻有不同的期望和要求,故形式婚姻可以有多種結合的方式,這裏列舉幾種常見的類型 [5] 

形式婚姻是否領證

有的形婚者比較看重婚姻的法律形式,會通過登記和領證等方式來確定婚姻關係。而有的形婚者則認為這種結成合作婚姻的關係會對婚後的財產處理等問題產生影響,所以寧願選擇一些儀式性的公示方式,比如辦酒席、假裝同居等。絕大多數形婚者會選擇登記和領證的方式來給自己、親人以及社會一個交代 [5] 

形式婚姻是否居住在一起

大多形婚者會選擇平時不在一起生活,只在某些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一同出現,比如過年回家或家中有事。有的形婚者則會像其他正常夫妻一樣住在一起,但彼此會設定一些需要共同遵守的契約來保障自己和對方的生活不受干擾 [5] 

形式婚姻是否要孩子

部分形婚者的目的是生養後代,並將其作為自己的家庭責任。關於是否要孩子和如何生養等問題,雙方會事先做好約定 [5] 

形式婚姻短暫的或持久的婚姻關係

短暫的婚姻關係主要出現於一些同性戀者當中。他們希望用婚姻的形式告訴外界自己是一個“正常人”。為了避免因為是同性戀而受人歧視和排斥,他們會選擇進入一段短暫的形式婚姻 [5] 

形式婚姻形式婚姻的成因

目前,關於形式婚姻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哪種原因,實質上都是迫於社會文化的壓力或者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其中包括硬性的現行婚姻制度和軟性的主流異性戀的霸權文化控制 [5] 

形式婚姻“孝道”所逼

在中國傳統文化下,繼承家族香火是一個成年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因此,不止是同性戀羣體,包括異性戀羣體,進入形式婚姻的主要原因是對父母等長輩的交代,扮演好一個“孝子”的角色 [5] 

形式婚姻享受社會福利

美國曆史學家帕梅拉·哈格(Pamela Haag)表示,美國選擇形式婚姻的人很大一部分是為了享受相比起單身時更多的社會福利,例如:可以享受工會僱員醫療保險,並且汽車保險費率將會下降;兩人可以共同提交納税申報單,以獲得更大的回報;如果其中任何一個人去世了,活着的人將得到另一個人的社會保障福利,而不是所有這些錢自動歸於聯邦政府;諸如買房等重大投資的技術細節也將大為簡化;在緊急情況下,雙方可以為彼此做出重要決定6
帕梅拉·哈格還認為:“在雙方彼此信任和尊重的前提下,基於現實考慮的形式婚姻甚至可能比許多浪漫的婚姻更加穩定,因為這是一個理性的決定,而不是一個感性的決定。在同性婚姻也合法的國家中,你可以與任何一個願意開放和適合建立長期的、受法律保護的、互惠互利的夥伴關係的人結成聯盟,這可以讓兩個忠誠的朋友的生活更美好。” [6] 
中國也有許多為了獲取公共政策帶來的利益,或是規避公共政策造成的不利而為的形式婚姻。例如:甲欲將自己的房屋出售,乙有意購買,然而為了逃避税收,雙方通謀,登記結婚,然後辦理房產的夫妻更名手續,最後再辦理離婚登記,此種情形就是為了逃避納税而先結成形式結婚的行為。同樣,與之對應的假離婚也能為婚姻當事人獲得利益,比如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夫妻之間通謀離婚,轉移財產,但實際上並不解除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的“假離婚” [7]  。中國的住房限購政策也對個體購房行為提出了一定限制,一些以户籍為區分的限購政策加大了大城市新流入人口購房的成本和難度。部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個體會通過和本地户籍居民結婚再經婚內過户的方式實際購得住房,一些城市出現了為買賣住房而閃婚閃離的濫用婚姻自由權的現象 [8] 

形式婚姻潛在後果

由於目前大多研究關注同性戀者進入形式婚姻的原因,故形婚造成的影響也大多針對於進入形婚的同性戀者羣體,但這些影響對於其他類型的形婚也有參考意義 [9] 

形式婚姻造成形婚者自己的心理壓抑和痛苦

選擇形婚的人常活在欺騙他人的生活中,較難得到真正的安寧和幸福。且目前尊重他人的隱私權還沒有真正地引起我國社會的重視,秘密隨時可能會被泄露出去。比如在逢年過節回家時需要舉止親密、表情自然。長此以往,會給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使人情緒低落、萎靡憔悴 [9] 

形式婚姻在孩子問題上與家人發生衝突和矛盾

許多人選擇形婚和家庭環境有一定關係。許多父母盼望着可以儘快抱上孫子或外孫,所以會對夫妻施加生育方面的壓力。對女性而言,生一個孩子意味着耗費很大的精力,並且可能會面臨種種危險。而且,在這種無性無愛的形式婚姻中,女性更加不願意生孩子;即使生了孩子,也會遇到如何撫養孩子的問題。撫養孩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極大地無私付出,並伴隨着極大的風險。對於同性戀者來説,他們希望和自己真正的愛人一起生活,而這往往會造成撫養上的敷衍搪塞,甚至給孩子帶來心理陰影,進而造成無以挽回的傷害 [9] 

形式婚姻在經濟、家務等問題上與配偶發生矛盾和衝突

中國社會“男主外,女主內”“夫唱婦隨”的傳統觀念至今仍然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對有感情基礎的夫妻而言,雙方會因為愛而願意承擔家務,且協商也比較容易。但對進入形婚的“夫妻”來説,雙方都會覺得自己沒有義務做這些事情。女方會認為:我們只是形式上的夫妻,我有自己的生活,沒有理由做家務;而男方或許會認為:既然我們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女方就應該承擔家務。在處理婆媳關係、翁婿關係上,由於夫妻雙方只是把婚姻當作一種工具,而沒有抱着真正瞭解和悦納對方父母的想法,故產生衝突的可能性也很大。在經濟問題上,房子寫誰的名字、誰買車誰用車等問題上,夫妻雙方也常常產生矛盾 [9] 

形式婚姻形式婚姻中的法律協商

形式婚姻財產協議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認為,在我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背景下,如果沒有婚前或者婚內協議,婚變後很容易發生糾紛。因為沒有感情的糾葛,我們建議形婚人士在婚前可以將雙方的財產狀況進行梳理並約定歸屬和分配原則。這樣,未來即使發生財產分歧,也能從法律上進行相應的確認。
在婚前協議的撰寫上,要對婚前的不動產、車輛、股權、其他動產進行梳理,然後確認歸屬原則,即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共同財產。除此以外,對婚後的財產也要進行梳理約定,要將債權債務等問題考慮在內。對於雙方父母給予的彩禮嫁妝、置辦婚姻的花費等依照風俗習慣產生的收支,最好也能夠友好協商 [10] 

形式婚姻子女養育

對於有生育撫養子女意願的形婚夫妻來説,目前普遍的做法有兩種,形婚夫妻自己生育以及藉助人工輔助方式生育。需要明確的是,代孕在我國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非法行為。這裏所指的人工輔助生育方式主要是指使用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技術。
因為一般的形婚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如果形婚夫妻一致決定生育子女,建議對孩子的撫養開支、支付比例進行書面約定,將約定作為婚內協議的補充條款或者附件。但是,約定單方撫養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為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根據目前我國司法實踐的原則,如果是通過人工輔助進行生育,必須是夫婦雙方自願同意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如果夫妻一方違背對方意願使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該子女與不知情方不構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女方隱瞞男方秘密生下“試管嬰兒”的,男方無需負擔作為父親的法律責任 [10] 

形式婚姻其他約定內容

除了對婚前及婚內財產進行約定以外,倘若發生身故風險,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將會獲得另一方的部分甚至全部財產。因為考慮到形婚訂立基礎的特殊性,若財產所有人想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同性戀人或者父母,提前訂立遺囑也不失為一種財產安排。
在《民法典》落實意定監護制度以後,形婚夫妻有了更多的選擇。夫妻可以選擇各自的同性伴侶或者親近朋友來以書面形式確定為自己的監護人,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也為形婚夫妻之間形式大於實質的婚姻找到了新的出路。
除了能夠進行約定的條款,關於人身關係的內容無法進行約定,如:進行夫妻生活、對方不能“出軌”等,即使約定了,也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10] 

形式婚姻相關研究

形式婚姻形式結婚的法律效力

假結婚又稱為通謀虛偽的結婚,是指當事人為了實現其他目的而登記結婚。一般在這種婚姻當中,當事人沒有共同生活的意願,且往往附加條件或者期限,即約定在目的達成後便離婚。通常情況下,在結婚雙方有共同意願,併合法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假結婚是有法律效力的 [7] 
山東大學學者從法律效力角度對形式婚姻進行了闡述。雖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是有關於通謀虛偽表示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不同學術觀點對此的解釋不同。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 [7] 
“意思主義”的觀點認為,為了尊重當事人內心真實的想法,通謀虛偽表示應當適用於虛假婚姻,也就是當事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婚姻行為認定是無效的。而這種“無效”在對虛假婚姻所涉及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中要加以區分。與之相對,有學者認為“意思主義”觀點雖然尊重了當事人,但對婚姻登記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了直接的損害 [7] 
持“表示主義”的觀點認為,虛假婚姻不適用通謀虛偽表示的規定。因為在中國,只要符合《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規定,民政部工作人員對該民事主體履行了合格的審查義務,那麼就認為婚姻行為是合法且有效的。這種觀點維護了婚姻登記制度,在保障了公示效力的同時維護了社會秩序的安定 [11]  。與“意思主義”一樣,這種觀點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當虛假婚姻背後的特殊目的侵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違背了道德規範,那麼婚姻制度就喪失了其應有的價值而淪為了當事人獲取利益的工具 [7]  [12] 
該學者認為出現虛假婚姻的主要原因歸結於人,是人們追求利益的目的使得假結婚的比例上升。但2017的中國政務輿情監測評論認為,當這種為了突破政策限制而獲取灰色利益的“假結婚”成為一陣風氣蔓延開來時,需要反思的不僅僅只是這些投機取巧的人,反而是政策與制度本身。雖然假結婚反映了部分人婚姻觀念的“功利化”傾向和道德倫理的淪喪,但也必須反思政策設計是否科學嚴謹,黨政部門也需要儘快建立健全虛假婚姻識別防範和相關懲戒機制 [13]  。同年6月份的《經濟參考報》也指出虛假婚姻折射出了綜合性的社會問題,暴露了許多制度漏洞 [14] 

形式婚姻移民與形式婚姻

國外近年來關於形式婚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移民法律與形式婚姻的關係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在2015年指出,限制家庭移民政策在各成員國中是一個顯著的趨勢。2012年時,加拿大就對擔保配偶實行有條件的永久居留制進行改革,其認為這是遏制虛假婚姻等的必要措施 [15] 
來自阿姆斯特丹內梅亨大學移民法中心的學者則從歐洲法的角度探討了何種形式的控制是合理的,以及國家的做法是否符合歐洲法和基本權利的問題。她發現“形式婚姻”的定義超出了歐洲法律的允許範圍;對某些國籍、族裔羣體、性別的審查可能構成歧視。歐盟各成員國制定了審查形式婚姻的相關手冊,以指導對於伴侶雙方的訪談、調查問卷、背景調查等,例如“你認識你的伴侶多久了?(具體到年月日)”。然而,委員會並沒有深入研究這些調查技術是否會侵犯人的尊嚴與人格 [16] 

形式婚姻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在許多現實案例中,形式婚姻往往使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且會影響個體的心理狀態。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此有諸多相關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從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角度進行了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婚姻中婦女的合法權益角度進行了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從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法婚姻侵害角度進行了闡述。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旨在保障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樹立正確的婚姻關係理念。

形式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17] 

形式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8] 

形式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 

形式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户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20] 

形式婚姻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也從婚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角度對形式婚姻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發佈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從婚姻的權利和義務、締結婚姻的條件等角度強調了婚姻的自由和法律效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從婚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角度強調了男女在婚姻中是自由平等的,具體內容如下:

形式婚姻《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21] 

形式婚姻《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三條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四、本盟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22] 

形式婚姻《婚姻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建議》

(甲)婚姻非經當事人雙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締結,此項同意應由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經適當之通告後,在主管婚姻之當局及證人前,親自表示之。
(乙)結婚而不親自到場,應於主管當局認為各當事人已向主管當局依法定方式,並由證人在場,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銷者,方得為之。

形式婚姻《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十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婚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f)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g)童年訂婚和童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登記機構登記 [23] 

形式婚姻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婚姻相關的教育

形式婚姻幼兒園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認識不同的家庭結構與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愛我家》一冊中涉及婚姻與家庭相關的教育內容。
《我愛我家》一冊主要幫助幼兒瞭解家庭有不同的類型,理解不同的家庭類型都可以很快樂,尊重不同家庭類型的家庭成員。同時幼兒也將能夠理解家庭成員關係,説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員的聯繫方式,並與家人相互關心、共同協作 [24] 

形式婚姻小學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不單純侷限於家庭類型和家庭成員的關係,而是需要逐漸開始理解長期承諾、婚姻和養育子女的意義與責任,同時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為孩子的權利。
通過“瞭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堅持男女平等”“禁止違法婚姻”四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婚姻是通過合法手續確定的夫妻關係;婚姻中的長期承諾可以維護穩定、和諧的夫妻關係;能夠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能夠懂得隨着社會文明進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擔同樣的義務,也享有同樣的權利;能夠學會堅決抵制各種違法婚姻(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近親婚姻、早婚),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在這部分內容中,五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意在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婚姻、子女養育這一主題的教育下,我們不僅把兒童當作“子女”,更是把他們當作可能的“未來的婚姻家庭的成員”或“未來的父母”——畢竟大多數兒童在未來會走進婚姻、養育子女,或是至少考慮婚姻、考慮子女養育的問題。教育有着引領的作用,在小學階段我們沒有具體給兒童講怎麼當好父母、怎麼養育孩子,但是讓他們有這樣的知識儲備,有這樣的視角,即婚姻是一種承諾,養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這無疑能夠讓他們從平等、人權的角度感受、思考這些問題,為未來當好父母,養育孩子做準備。價值觀不是一天培養起來的,法律、文化、道德滲透下的與婚姻相關的性教育內容是兒童應在小學階段接觸到的。

形式婚姻初中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會結合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一方面進一步深入講解“婚姻”這一話題,着重在“結婚與離婚”、“認識婚姻”與“養育子女”這三個話題中進行探討。另一方面,初中生應該瞭解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礎上,初中生會對家庭成員的協作、社會性別平等、基於差異的污名和歧視、婚姻和長期承諾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並且掌握更多愛、關心與尊重的能力 [25] 

形式婚姻典型案例

異地“夫妻”在自己的城市繼續做“單身貴族”
出生於1986年的金雁對記者説:“我不是女同,只是不想結婚而已,因為我真的不需要男人。”2008年,金雁大學畢業後遠離家鄉,到深圳開了一家雲吞店。經過多年的努力打拼,迄今已經開了5家連鎖店,生意做得紅紅火火。經人介紹也談過幾次戀愛,但都以分手告終。金雁從來不覺得寂寞孤單,因為有貓相伴。她很享受這種一人一貓簡單又快樂的單身生活。
然而,金雁的父母一直催她結婚,也經常去各個公園的相親角。因為怕鄰居笑話,他們甚至不願意和鄰居聊天。2019年5月,金雁母親忽然給她打來電話,説老伴生命垂危。金雁連夜趕回家鄉,卻發現父母是編了個理由騙她回去相親。
半年之後,金雁和“男友”阿安回家鄉舉行了婚禮。金雁的父母如釋重負,卻不知道女兒和女婿的婚姻是形婚。阿安是金雁的多年好友,有過一段傷心的情史,由此開始恐懼發生親密行為,並且成為一個不婚主義者。金雁向阿安提出形婚的想法後,同樣承受父母催婚之苦的他當即答應了。兩個人約定:婚後依舊在各自的城市生活,逢年過節一起回去看望雙方父母,互相配合,演好“兒媳”和“女婿”的角色。如果父母催生孩子,就領養一個,撫養費雙方各出一半。
金雁告訴記者,像她和阿安這樣的形婚族還有很多。隨後,記者加入了一個800人的不婚族QQ羣,發現羣裏至少有200人因父母催婚而被迫形婚,他們都打着異地夫妻的名義,在自己的城市裏繼續做“單身貴族” [26] 
未婚媽媽為申領生育保險促生“形婚中介”產業
李莉是一位未婚媽媽,在上海一家大公司擔任企劃總監。2016年7月,40 歲的她和男友分手後,發現自己意外懷孕並決定生下孩子。
但產假結束後,李莉去社保申領生育保險並補辦準生證時雙雙被拒,李莉返回街道補辦準生證又被拒,無奈的她分別把社保和街道告上了法庭。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可官司打了兩年,一審二審均以敗訴告終。
後來她被網友拉進一個700多人的未婚媽媽QQ羣裏。羣裏的未婚媽媽來自全國各地,大多數人都是意外懷孕生子,無法領到生育保險金。有些人為了生計,在產假期間還要去擺夜攤賺錢。為了拿到這筆補貼,羣裏很多未婚媽媽都形婚過或者正準備形婚。
羣裏還有人提供“形婚中介”的服務,全套包括找配合對象、簽署婚前協議、婚前財產公證、三方債務免責、陪雙方去領結婚證、申領完生育保險金、再確保雙方乾乾淨淨離婚。這意味着,這些媽媽們付1萬塊的服務費,就能拿到8萬元的生育保險金。
採訪中,李莉説:“未婚媽媽這一人生選擇,讓我們受到諸多道德上的羞辱、政策上的懲罰和經濟上的困苦。如果不是情非得已,羣裏的未婚媽媽們不會走進形婚中介機構的灰色交易市場,也不會違背內心弄虛作假......”
思索再三,李莉還是放棄了形婚的打算,繼續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法院依法發放自己的生育保險金。2019年11月26日,李莉收到了上海高院的聽證通知書,她和被告前往高院進行了庭前聽證。目前,李莉還在等待裁定結果。
在李莉看來,維權不再是為了自己,更重要的是為未婚媽媽羣體主張公平。如果自己的堅持到底,能推進司法部門對生育政策的完善和修訂,能讓未婚媽媽不需要通過形婚便可享有和已婚媽媽同等的生育待遇,那自己就是在做公益。在這期間,李莉還認識了很多優秀的未婚媽媽,大家經常聚到一起聊天,既是疏解壓力的渠道,也能增強彼此的信心。我一開始感覺是一個人在戰鬥,如今發現自己的戰友越來越多了 [26] 
參考資料
  • 1.    許加明. 同性戀“形式婚姻”的擇偶標準——基於對國內某大型形式婚姻網站徵婚廣告的內容分析[J]. 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學報, 2019,5:74.
  • 2.    李寧歡.論事實婚姻的法律調整[D]. 湖南大學.
  • 3.    謝慧. 從婚姻事實到婚姻法律——形式婚姻的多元建構[D]. 山東大學, 2004.
  • 4.    張鎮濤,劉敏綺. 淺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J].法制與社會,2020,3:243.
  • 5.    梁俊花,楊婧.試析"形式婚姻"類型與原因[J].劍南文學:經典教苑, 2010(11):176-176.
  • 6.    Is a "Marriage of Convenience" So Bad? | Psychology Today  .Psychology Today[引用日期2022-03-24]
  • 7.    劉昌旭.我國通謀虛偽婚姻的法律效力[J].法制博覽,2021(04):50-51.
  • 8.    鄒平學,李卓.虛假婚姻與憲法自由權博弈的本質分析——以住房限購政策為切入點[J].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46(03):158-165.DOI:10.13793/j.cnki.42-1020/c.2019.03.022.
  • 9.    彭天笑. 淺析中國同性戀者選擇形式婚姻的原因及影響[J].中國性科學, 2014, 23(8):98-99.
  • 10.    “有名無實”的形婚,讓法律保存彼此的體面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引用日期2022-03-24]
  • 11.    孫昊.論假婚騙補行為不構成詐騙罪[J].海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8,19(02):97-102.
  • 12.    周素素. 論"假結婚"與"假離婚"行為的效力與控制[J]. 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 v.20(S1):88-91.
  • 13.    什麼樣的政策要逼得人們“假離婚”[J].領導決策信息,2017(25):16.
  • 14.    假婚姻氾濫戳中制度漏洞[J].協商論壇,2017(07):63.
  • 15.    Gabriel C. Framing families: Neo-liberalism and the family class within Canadian Immigration Policy[J]. Atlantis: Critical Studies in Gender, Culture & Social Justice, 2017, 38(1): 179-194 PDF.
  • 16.    De Hart B. The Europeanization of love. The marriage of convenience in European migration law[J]. European Journal of Migration and Law, 2017, 19(3): 281-306.
  • 1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M].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8
  • 1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M].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21.
  • 1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7修正)[M].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8.
  •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Z]. 2020-10-17.
  • 21.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引用日期2022-03-24]
  • 2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引用日期2022-03-24]
  • 2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聯合國[引用日期2022-03-24]
  • 24.    劉文利主編.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之我愛我家[M]. 北京: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8.
  • 25.    劉文利主編. 珍愛生命——初中生性健康教育讀本(全6冊)[M]. 未出版.
  • 26.    焦曉輝. 聚焦形婚族:一邊渴望安全,一邊製造危險[J]. 婚姻與家庭:上半月, 2020, 000(002):P.14-16.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