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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算清繳

鎖定
彙算清繳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税款辦法的税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税款彙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税等税種,通常按納税人的全年應税收入額為計徵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税收入額,依據税法規定的税率計算徵税。為了保證税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採取分月、分季預繳税款,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分月、分季預繳,一般按納税人本季度(月)的課税依據計算應納税款,與全年決算的課税依據往往很難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終了後,必須依據納税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彙總計算,清繳税款,對已預交的税款實行多退少補。
國家税務總局官網就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有關事項進行公告,2022年度彙算辦理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 
中文名
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定義

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税款辦法的税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税款彙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税等税種,通常按納税人的全年應税收入額為計徵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税收入額,依據税法規定的税率計算徵税。為了保證税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採取分月、分季預繳税款,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分月、分季預繳,一般按納税人本季度(月)的課税依據計算應納税款,與全年決算的課税依據往往很難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終了後,必須依據納税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彙總計算,清繳税款,對已預交的税款實行多退少補。

彙算清繳法律規定

彙算清繳通知

(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數據採集規範》的通知
2014版企業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申報表做了重大調整,並已發佈。據此,現對2011年税務總局發佈的《網上納税申報軟件業務標準》(標準編號:SW 2—2011)中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內容進行變更,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數據採集規範》詳見附件,本標準修改單編號是:SW 2—2011/XG 1-2015。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網上申報軟件的調整修改
各地税務機關應督促網上申報軟件開發商、使用適應自身管理需要的自有申報軟件的納税人按發佈的標準規範修改,税務機關自行開發的網上申報軟件也應按發佈的標準規範同步修改,以確保彙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數據採集的規範、完整、準確,為企業所得税後續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使用網上申報軟件的選擇權利屬於納税人
各地税務機關應遵循符合標準規範即不禁止的原則,將選擇網上申報軟件的權利交給納税人,進一步提升納税人對税務機關納税服務的良好體驗,確保各地税務機關同時可接收各種網上申報方式報送的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表單,確保符合本次標準要求的企業所得税申報數據均能進行受理和反饋。

彙算清繳公告

(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為切實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税法”)和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彙算的內容
依據税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税人”)需要彙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税税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税率表見附件1),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税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税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税或補税。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税額
依據税法規定,年度彙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税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年度彙算需補税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税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依據税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且申請退税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税前扣除項目,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税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税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年度彙算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税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單位,下同。以下簡稱“單位”)代為辦理。
納税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税人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税。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税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税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税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託人為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税人。納税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税人,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税渠道。納税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税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税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税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税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税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税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税人辦理2020年度彙算的,適用個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納税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併填報相關信息。納税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年度彙算申報表以及納税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税額或税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税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税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向納税人任職受僱單位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税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税人納税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十、年度彙算的退税、補税
(一)辦理退税
納税人申請年度彙算退税,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户。税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所在地(即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税款退庫。納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税務機關將通知納税人更正,納税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税。
為方便納税人獲取退税,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税的,税務機關在網上税務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納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税。
申請2020年度彙算退税的納税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彙算補税但未辦理,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説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彙算申報補税、更正申報或者説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税。
(二)辦理補税
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税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税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枱、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並補税的,納税人需通過網上税務局或者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税款。
納税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税款的,納税人主動或經税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税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十一、年度彙算服務
税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税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並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税APP、網頁端、12366納税服務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諮詢,幫助納税人解決辦理年度彙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迴應納税人訴求。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主管税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税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後辦理的,可與税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税務局在年度彙算期內辦理。對於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羣,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十二、其他事項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二款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三、會計處理
(一)補繳税款
年度彙算清繳時,如果應補繳税款,對未繳足的差額應編制以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税費用
貸:應交税費 – 應交所得税
借:應交税費 – 應交所得税
貸:銀行存款
例如,某企業2009年經主管税務機關核准,按上年應納税額季度平均數,每季預繳15萬元,2010年進行所得税彙算清繳時確定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為320萬元。
企業每季度預繳所得税時,應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税費用 15
貸:應交税費 – 應交所得税 15
借:應交税費 – 應交所得税 15
貸:銀行存款 15
年度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税款為:320×25%−15×4=20萬元,應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
貸:應交税費 – 應交所得税 20
(二)衝回多預繳税款
如果多預繳了税款,對多繳部分應當衝回,並且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退回或抵減下期應納税額。
接上例,若彙算清繳時確定的應納税所得額為220萬元,應衝回的税款為:15×4−220×25%=5萬元,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税費 – 應交所得税 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
經税務機關審核退回多繳税款時,應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
貸:應交税費 – 應交所得税 5

彙算清繳清繳期限

原內資企業所得税制度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彙算清繳。而原外資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彙算清繳。
新《企業所得税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的期限作了統一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進行彙算清繳,確定全年應納所得税税額,結清税款。

彙算清繳清繳延期

彙算清繳税收徵管法的規定

税收徵管法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税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税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予以補報。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彙算清繳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税制度的規定

原內資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申報納税的,可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税申報。
原外資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税申報或報送年度所得税申報資料的,應在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填寫《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或先按規定報送所得税申報表及其附表,其他有關報表、資料適當延期報送。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內外資企業所得税制統一之後,國税總局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彙算清繳分別作出了規定。

彙算清繳申報審批

(一)原內資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應按規定進行納税調整。納税人需要報經税務機關審核、審批的税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税等事項,應及時辦理。主要包括:
1、辦理減免税申請;
2、辦理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申請;
3、辦理税前扣除財產損失申請;
4、辦理税前扣除技術開發費的申請;
5、其他規定申辦事項等。
(二)原外資企業所得税彙算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税申報前,應檢查下列事項是否已報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批、審核或確認:
1、享受税收優惠情況。主要包括獲利年度的確認、虧損的彌補、依法享受定期減免税、特定項目或產業減低税率、技術開發費加成扣除、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減免等;
2、税前列支的成本費用項目。主要包括壞賬準備、財產損失、借款利息、工資福利等;
3、企業有關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情況;
4、其他須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的項目。
此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税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4]80號)明確取消對於上述外資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壞賬準備、財產損失,貸款利息、工資福利費、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費用的審批程序要求。但關於內資企業的一些財產損失等費用仍需税務機關審批後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彙算清繳司法觀點

(一)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時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税申報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編輯委員會
來源:商事法律文件解讀 2019年第1輯 總第169輯 引用0036頁
1、是《公告》將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納税申報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納税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的;
(2)納税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的年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再減除年度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的;
(3)納税年度內預扣預繳税額,低於依法計算的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税額的;
(4)納税人申請退税的。
2、是明確了辦理彙算清繳申報的時間,區分有無任職、受僱單位等情形,明確了納税申報地點,如:納税人應當於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納税申報表》。有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納税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彙算清繳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