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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

鎖定
強迫勞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本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直接強迫勞動;二是協助強迫勞動。
中文名
強迫勞動罪

強迫勞動罪定義

強迫勞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本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直接強迫勞動;二是協助強迫勞動。

強迫勞動罪法條依據

強迫勞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構成要件

強迫勞動罪構成要件

直接強迫勞動類型的行為內容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暴力,是指廣義的暴力,只要求暴力針對被害人實施,而不要求直接針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也不要求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威脅,是指廣義的脅迫,包括以惡害相通告的一切行為;惡害的內容、性質,通告的方法沒有限制,也不要求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範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准他人外出,不准他人蔘加社交活動等。如果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將他人長時間關閉在車間裏),則成立非法拘禁罪與本罪的想象競合。強迫勞動,是指違反被害人意願迫使其從事勞動。既包括被害人不願意從事某一類勞動而迫使其從事該類勞動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雖願意從事某類勞動但不願意從事超強度、超體力、超時間的勞動,而迫使其從事超強度、超體力、超時間的勞動的情形;既包括強迫體力勞動,也包括強迫腦力勞動。強迫行為使被害人開始從事其不願意從事的勞動的,成立本罪的既遂。行為人是否提供勞動報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監獄強制犯人勞動的,是執行刑罰的合法行為,不成立本罪。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對職工的勞動作嚴格要求的,不成立本罪。
協助強迫勞動類型的行為內容是,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勞動。這一類型的犯罪表面上是幫助犯的正犯化,但實際上只是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或只是量刑的正犯化)。換言之,成立這一類型的犯罪仍以被害人被他人強迫勞動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方法將被害人招募、運送至特定地點,但被害人沒有被他人強迫勞動的,由於沒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應認定為犯罪。例如,在甲明知乙將要或者正在實施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便採取發微信的方式為乙招募人員,但乙並沒有接收甲所招募的人員,或者雖然接收了甲招募的人員,但根本沒有強迫他們參加勞動。在這種情況下,乙對甲所招募的人員的行為既缺乏強迫勞動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性,也缺乏違法性,即沒有侵犯甲所招募的人員是否參加勞動的自由。甲的行為既沒有作為正犯直接侵犯他人是否參加勞動的自由,也沒有作為共犯間接侵犯他人是否參加勞動的自由。既然如此,對甲的行為就不應以強迫勞動罪論處。至於行為人採取非法拘禁等手段將被害人運送至特定地點,但被害人沒有被他人強迫勞動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等罪。

強迫勞動罪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與動機。

強迫勞動罪常見問題

強迫勞動罪本罪的認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成立強迫職工勞動罪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強迫勞動罪則沒有這個要求。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只要行為人實施暴力、威脅或限制他人自由的行為並以此強迫他人勞動,就必須入罪。“現實生活中偶爾地或短暫地侵害他人意思決定自由的情形雖不少見,但這並不足以依靠具有謙抑性的刑法來處罰;只有反覆多次地或者長時間地侵害他人意思決定自由,意圖使其實施並無義務實施的事項的,才達到了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

強迫勞動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4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法律辨析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在強迫勞動的犯罪中,如果行為人採用限制自由的方法強迫被害人勞動,就涉及到與非法拘禁罪的關係問題,因為在非法拘禁罪的場合,行為人也限制或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可見,兩罪有相似之處。不過,兩罪仍然有重要區別:第一,保護法益不同。強迫勞動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關於勞動的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則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二,主觀方面不同。對於強迫勞動罪而言,行為人的目的是迫使他人勞動;而對非法拘禁罪而言,行為人的目的則多種多樣,如泄憤報復等。筆者認為,在行為人採用限制自由的方法強迫被害人勞動時,應該按照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處理。如果數罪併罰,就違反了禁止雙重評價原則。

強迫勞動罪相關詞條

非法拘禁